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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布对美韩太阳能多晶硅反倾销初步裁定

   2013-07-18 世纪新能源网24930
(二)国内产业的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调查机关对本案国内产业进行了审查和认定。本案立案公告告知各利害关系方可向调查机关登记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并告知《参加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申请表》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下载,调查机关还向已知利害关系方寄出了产业损害调查问卷。本案调查中,除申请人外,没有其他国内生产者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并提交《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证据显示,本案调查期内,提交《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企业生产的国内同类产品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国内产业认定的规定。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提交《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的国内生产者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赛维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和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构成本案调查的国内产业。本裁决所依据的国内产业数据,除特别说明外,均来自以上特定的国内生产者。

四、 追溯征税调查

应国内产业申请,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2012年11月26日,商务部发布第8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进行追溯征税调查。

(一)启动追溯征税调查。

2012年9月7日,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太阳能级多晶硅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申请》。调查机关对该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自2012年11月26日开始对是否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追溯征收反倾销税进行调查,要求国外生产商或出口商以及国内进口商向调查机关提交按月统计的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追溯征税调查信息表。

(二)回收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追溯征税调查信息表。

向调查机关提交2012年1-11月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追溯征税调查信息表的有国内进口商9家: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综艺新材料有限公司、晶澳太阳能控股有限公司、江西旭阳雷迪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西安华晶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九晶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国外生产商/出口商10家:REC先进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REC太阳能级硅有限责任公司、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MEMC帕萨迪纳有限公司、HOKU公司、OCI株式会社、熊津多晶硅有限公司、韩国硅业株式会社、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SMP株式会社。

韩华化学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案韩华化学无法提供追溯征税调查数据的说明》。

向调查机关提交2012年12月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追溯征税调查信息表的有国内进口商4家:晶澳太阳能控股有限公司、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国外生产商/出口商7家:REC先进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REC太阳能级硅有限责任公司、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MEMC帕萨迪纳有限公司、OCI株式会社、熊津多晶硅有限公司、韩国硅业株式会社。

向调查机关提交2013年1月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追溯征税调查信息表的有国内进口商7家: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综艺新材料有限公司、晶澳太阳能控股有限公司、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国外生产商/出口商7家:REC先进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REC太阳能级硅有限责任公司、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MEMC帕萨迪纳有限公司、OCI株式会社、熊津多晶硅有限公司、韩国硅业株式会社。

向调查机关提交2013年2月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追溯征税调查信息表的有国内进口商6家: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综艺新材料有限公司、晶澳太阳能控股有限公司、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国外生产商/出口商6家:REC先进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REC太阳能级硅有限责任公司、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MEMC帕萨迪纳有限公司、OCI株式会社、韩国硅业株式会社。

向调查机关提交2013年3月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追溯征税调查信息表的有国内进口商6家: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南通综艺新材料有限公司、晶澳太阳能控股有限公司、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国外生产商/出口商6家:REC先进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REC太阳能级硅有限责任公司、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MEMC帕萨迪纳有限公司、OCI株式会社、韩国硅业株式会社。

向调查机关提交2013年4月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追溯征税调查信息表的有国内进口商6家: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南通综艺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国外生产商/出口商6家:REC先进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REC太阳能级硅有限责任公司、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MEMC帕萨迪纳有限公司、OCI株式会社、韩国硅业株式会社。

向调查机关提交2013年5月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追溯征税调查信息表的有国内进口商5家: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南通综艺新材料有限公司、晶澳太阳能控股有限公司;国外生产商/出口商6家:REC先进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REC太阳能级硅有限责任公司、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MEMC帕萨迪纳有限公司、OCI株式会社、韩国硅业株式会社。

(三)接收利害关系方的评论意见。

2012年10月11日,OCI株式会社、韩国硅业株式会社、SMP株式会社、韩华化学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欧盟的太阳能级多晶硅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申请〉的抗辩意见》,表示不存在追溯征税的法定前提条件。

2012年10月31日,MEMC帕萨迪纳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欧盟的太阳能级多晶硅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申请〉的抗辩意见》表示申请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要求调查机关调查是否追溯征税。

2012年11月15日,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欧盟的太阳能级多晶硅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申请〉的抗辩意见》,表示不存在追溯征税的法定前提条件。

2013年1月,REC太阳能级硅有限责任公司和REC先进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进行追溯征税调查的评论意见》,表示不存在追溯征税的法定前提条件(见商务部公开信息查阅室)。

2013年1月,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作为太阳能级多晶硅下游用户向调查机关提交《关于不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进口多晶硅追溯征收反倾销及反补贴税的请求》,对追溯征税提出强烈反对,请求调查机关不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进口多晶硅追溯征收反倾销及反补贴税。

2013年2月27日,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反补贴案——请求对被调查产品进口可能存在的规避追溯征税情况进行调查的申请》。

是否存在追溯征税的法定条件、是否最终追溯征税以及如何追溯征税,调查机关将根据调查情况在反倾销调查终裁裁决中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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