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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布对美韩太阳能多晶硅反倾销初步裁定

   2013-07-18 世纪新能源网24930
二、被调查产品

本案被调查产品范围及产品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

被调查产品名称:太阳能级多晶硅。英文名称:Solar-Grade Polysilicon。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以氯硅烷为原料采用(改良)西门子法和硅烷法等工艺生产的,用于生产晶体硅光伏电池的棒状多晶硅、块状多晶硅、颗粒状多晶硅产品。

被调查产品电学参数为:基磷电阻率<300欧姆∙厘米(Ω ∙ cm);基硼电阻率<2600欧姆∙厘米(Ω ∙ cm);碳浓度>1.0×1016(at/cm3);n型少数载流子寿命<500μs;施主杂质浓度>0.3×109;受主杂质浓度>0.083×109 。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太阳能级单晶硅棒和定向凝固多晶硅锭的生产,是生产晶体硅光伏电池的主要原料。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8046190。该税则号项下用于生产集成电路、分立器件等半导体产品的电子级多晶硅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三、 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的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条、十一条关于同类产品认定的规定,调查机关对国内生产的太阳能级多晶硅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特征、化学性能、制造工艺、生产设备和原料、用途、销售渠道、客户及群体评价和产品可替代性、价格等因素进行了考察,初步调查证据显示:

1.物理特征和化学性能。调查机关在实地核查中收集了国内生产的太阳能级多晶硅质量检验相关证据,并将其与利害关系方提交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中对被调查产品的描述进行了比较,结果显示,国内生产的太阳能级多晶硅与被调查产品外观基本一样,均为银灰色棒状、块状或颗粒状的固体,不溶于水,无气味,熔点为1410℃,分子量为28。其基磷电阻率、基硼电阻率、碳浓度、n型少数载流子寿命等电学参数与被调查产品相同,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国内生产的太阳能级多晶硅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特征和化学性能基本相同。

2.制造工艺、生产设备和原料。《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中的相关陈述以及实地核查中收集的证据表明,被调查产品与国内生产的太阳能级多晶硅的生产工艺基本一致,均以西门子法、硅烷法为主,主要由氢化、合成、提纯、还原等步骤组成。生产设备基本相同,均由氢化器、提纯炉、还原器等主要设备构成。生产原料均为硅粉或氯硅烷、氢气、液氯等。

REC太阳能级硅有限责任公司和REC先进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提出 :该公司采用流化床法工艺生产的颗粒状多晶硅产品(“流化床法颗粒状多晶硅”)在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流程和工艺、用途和用户认知、销售价格等方面均不同于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产品。流化床法颗粒状多晶硅并非西门子法产品的替代物,前者只是后者的一种补充或添加产品。

对此,申请人提出 :首先,本案只有一个被调查产品——太阳能级多晶硅,将太阳能级多晶硅按照生产工艺人为分割为“西门子法多晶硅”、“硅烷法多晶硅”、“流化床法多晶硅”,这种主张与多晶硅产业的实际情况不符。其次,申请书和立案公告中对被调查产品范围的描述均为“以氯硅烷为原料采用(改良)西门子法和硅烷法等工艺生产的棒状多晶硅、块状多晶硅、颗粒状多晶硅产品”,此范围包含了各种生产工艺和形状的多晶硅。所谓的“流化床法”其实是硅烷法的一种类型。西门子法和硅烷法是两个平行的概念,均以硅粉和氢为主要原料,只是前者以三氯氢硅为中间产物,后者以硅烷为中间产物。不论是以三氯氢硅还是以硅烷为中间产物,都既可以通过还原炉分解沉积,也可以通过流化床分解沉积。REC公司选择的是“硅烷+流化床”的组合,仍然属于硅烷法。第三,“流化床法产品”与国产“西门子法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用途没有实质差异,只是铸锭时先将块状“西门子法产品”放在坩埚内,然后用颗粒状的“流化床法产品”填充空隙,受热融合后形成硅锭再用来生产硅片。

调查机关注意到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主张,并进行了相应调查,根据《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中产品描述和到申请企业现场了解,调查机关认为,第一,流化床法与西门子法的原料相同,均为硅粉和氢;第二,流化床法生产的颗粒状多晶硅产品与西门子法生产的多晶硅产品用途相同,均在熔化铸锭后再生产单晶硅和硅片;第三,流化床法生产的颗粒状多晶硅产品与西门子法生产的多晶硅产品适用的质量标准、考核指标相同;第四,流化床法只是在最终产品产出时使用的设备为流化床,产出物为颗粒状,它仍然属于硅烷法的一种,正如REC太阳能级硅有限责任公司和REC先进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所承认的 ,其生产时使用“硅烷的流化床法”,因此属于被调查产品范畴;第五,流化床法产品颗粒较小,与西门子法生产的多晶硅产品破碎后产生的硅料较为相近,二者基本可以相互替代。因此,流化床法生产的颗粒状多晶硅产品与西门子法生产的多晶硅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3.用途。调查机关认定,被调查产品与国内生产的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的用途相同,均用来制造太阳能级单晶硅棒或定向凝固多晶硅锭。

4.销售渠道。调查机关经比较《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中的相关陈述和实地核查中收集的客户清单后认定,国内生产的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与被调查产品销售渠道均以直接销售给终端用户为主。

5.客户及群体评价和可替代性。调查机关根据实地核查中收集到的客户满意度证明和客户清单等证据和《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中提供的客户信息,认定国内生产的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与被调查产品的客户群体有重合,部分下游用户同时使用国内生产的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和被调查产品,二者间存在替代关系。

OCI株式会社、韩国硅业株式会社、SMP株式会社、韩华化学株式会社提出 :国内同类产品与进口被调查产品在产品品质和质量稳定性方面存在较大差距,与进口被调查产品相比,中国国内企业生产和销售的多晶硅产品的纯度较差,且质量不均匀。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也提出类似的意见 。

对此,调查机关对实地核查中收集到的申请人内部质检报告和信息产业专用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第三方出具的检验报告等证据进行了分析,调查显示,申请人生产的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GB/T25074-2010的要求,其中绝大多数产品达到或超过了国家标准GB/T25074-2010中一级品或二级品的要求,一部分产品甚至达到了电子级多晶硅产品的质量标准。调查机关将国家标准GB/T25074-2010与国际通行的标准SEMI进行了比较,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SEMI基本一致,部分指标甚至严于SEMI。故上述利害关系方的主张不符合实际情况。

6.价格。调查机关通过实地核查中获得的证据与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后认定,调查期内,国内产品价格总体变化趋势与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变化趋势基本一致。

调查机关通过分析后认为,国内产业产品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特征和化学性能、制造工艺、生产设备和原料、用途、销售渠道、客户及群体评价基本相同,具有相似性和可比性,可以相互替代,价格总体变化趋势基本一致。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国内生产的太阳能级多晶硅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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