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动态管理免征购置税新能源汽车名录

   2018-04-03 工信部53800
导读

获悉,工信部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日联合发布公告。根据《公告》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

 获悉,工信部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日联合发布公告。根据《公告》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管理,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机制,合理取消或增加免征购置税车型目录。具体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第17号

为进一步加强《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管理,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机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目录》实施动态管理
 
(一)为加强《目录》动态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对2017年1月1日以前列入《目录》后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无产量或进口量的车型、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列入《目录》后12个月内无产量或进口量的车型,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从《目录》中予以撤销。
 
(二)从《目录》撤销的车型,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机动车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将不再接收带有免税标识的撤销车型信息,税务机关不再为其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优惠手续。
 
(三)已从《目录》撤销但需恢复资格的车型,企业要按政策要求重新申报,经审查通过后列入《目录》。
 
(四)购置新车时已享受购置税优惠的车辆,后续转让、交易时不再补缴车辆购置税。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目录》内企业、车型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如发现存在违反相关标准法规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将按照相关要求予以处理处罚。
 
二、其他事项
 
(一)列入《目录》的车型,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企业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应进行标注免税标识。如未标注,机动车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将不予接收。
 
(二)《目录》组织申报、宣贯培训,及具体技术审查、监督检查工作,现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承担。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3月30日
 
标签: 新能源汽车
举报收藏 0评论 0
更多>相关讨论
暂时没有讨论,来说点什么吧!
免责声明
• 
本文为小编原创作品,作者: 小编。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s://www.ne21.com/news/show-143601.html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更多>同类新闻中心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中心
点击排行

入驻

企业入驻成功 可尊享多重特权

入驻热线:400-825-5929

企业微信客服

小程序

小程序更便捷的查找产品

为您提供专业帮买咨询服务

请用微信扫码

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收获商机

微信扫码关注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