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发改委发布《关于优化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现行分时电价结构作出重要调整。其中,“早峰变平、晚峰后移”成为关键变化,将直接影响浙江省工商业储能项目的经济收益。
与现行政策相比,此次征求意见稿:
1、取消了全年早高峰和午间高峰时段,将高峰(含尖峰)统一移至16:00-23:00,在夏冬季形成连续4小时的尖峰时段;
2、上午7:00-11:00调整为平时;
3、午间11:00-14:00改为3小时低谷时段。
此次调整意味着,浙江省工商业储能的两次“谷充峰放”运行模式将难以延续,全天仅保留一次典型的“谷充峰放”机会。若仍考虑执行两次充放电,则另一次将变为“谷充平放”,充放电价差收益将受到明显压缩。
此外,新政策明确尖峰、高峰、平段、低谷、深谷浮动结果比例为2.05:1.85:1:0.4:0.2,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不再参与电价浮动。尽管高峰和低谷电价的浮动比例有所提高,但由于计价基数收窄,实际峰谷价差呈缩小趋势。
以10月浙江代理购电价格为例,现行政策下峰谷价差约为0.758元/kWh,新政策下高峰上浮85%,低谷下浮60%,峰谷价差降至约0.69元/kWh,降幅8.88%。若参考8月尖峰电价进行计算,现行政策下峰谷价差约1元/kWh,新政策下仅约0.776元/kWh,降幅超过22%。可以看到,在新政条件下,进一步收窄了工商储套利空间。
以一个1MW/2MWh储能系统为例,在10月代理购电价格下,若执行新政策下的“一次谷充平放+一次谷充峰放”,其年套利收益约为52.1万元。这与原政策两次“谷充峰放”下获超90万元的收益相比,收益大幅缩水40%,投资回报周期也将延长1.5~2年。
值得主意的是,劳动节、国庆节假期前三天及春节假期,将0:00-9:00设置为低谷时段,9:00-15:00设置为深谷时段,此时电价较低,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充电成本。
虽然此次分时电价的调整或将使得收益“缩水”,但这并不意味着浙江工商业储能就此失去发展空间。随着“136号文”“394号文”等一系列政策的密集落地,工商业储能市场正从单一的峰谷套利模式加速向多元化收益模式转变,未来可通过帮助用户降低最高需量电费、参与电网需求侧响应等获取补偿,开拓更可持续的盈利渠道。
政策原文如下: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加快建设新型电力系统精神,更好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引导用户削峰填谷,促进新能源消纳,应对电力系统负荷变化新形势,我委拟出台优化分时电价政策,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10月15日至2025年11月15日。公开征求意见期间,请以邮件或信函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注明“分时电价政策反馈意见建议”字样。附件: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优化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5年10月15日
附件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优化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更好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引导用户削峰填谷,保障电力安全稳定经济运行,促进新能源消纳,结合我省用电负荷变化、新能源出力等情况,现就优化我省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的工商业用电。
(二)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分时电价政策保持不变,仍按原政策执行。
二、优化时段设置
(一)结合不同季节电力供需形势和负荷特性,优化工商业用户季节性峰谷时段设置。具体时段见表1。
(二)优化重大节假日深谷电价。劳动节、国庆节假期期间的前三天,以及春节假期(具体时间以国家公布为准),将0:00-9:00设置为低谷时段,9:00-15:00设置为深谷时段。
三、优化计价基数和浮动比例
为衔接电力市场交易,将工商业分时电价计价基数调整为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参与浮动。
统一工商业用户分时电价浮动比例。以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之和作为平段电价,并以此为基础上下浮动。尖峰、高峰、平段、低谷、深谷浮动结果比例为2.05:1.85:1:0.4:0.2。
四、优化电动汽车充放电价格政策
执行工商业电价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峰谷时段、计价基数和浮动比例执行。同时,将午间低谷时段的起始时点和终止时点,分别提前半小时,调整后午间低谷时段:10:30-13:30。
执行居民合表电价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低谷时段的起始时点延后一小时,调整后低谷时段:23:00-次日8:00。劳动节、国庆节假期期间的前三天,以及春节假期(具体时间以国家公布为准),将8:00-15:00设置为低谷时段。价格水平不作调整。
独立报装接电且具备反向放电能力的充换电设施运营单位,可自愿向电网企业申请参与车网互动,主动响应全网调峰需求,向电网反向放电,获取收益。夏冬季在尖峰、高峰时段向电网反向放电的,暂按当月电网代理工商业购电同电压等级尖峰电价和高峰电价结算(不含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其他季节、其他时段向电网反向放电的,暂按平段电价结算(不含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五、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基于省内电力供需形势、用电负荷特性、系统调节能力等动态变化趋势,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省电力公司应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提出调整方案,合理调整峰谷时段、浮动比例,经报请有关部门同意后由省电力公司以年度为周期提前向社会公布。当年内可能出现电力供需紧张、天气异常等不确定因素时,确需对个别月份峰谷时段、浮动比例进行调整的,经报请有关部门同意后由省电力公司提前1个月向社会公布。
六、其他事项
(一)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分时电价形成机制按照市场规则执行。
(二)省电力公司对分时电价政策产生的损益情况要单独清算,原则上按月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夏冬季分时盈余优先弥补重大节假日分时亏损。
(三)执行分时电价用户的分时电量数据,电网企业可通过远程采集抄读电能表96点电量数据累加计算,当抄读数据缺失时应及时消缺处理,对缺失异常无法处理的,按拟合规则补充完整后计算,用户通过电网企业APP进行线上查询分时电量信息。
(四)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解读和宣传,及时回应用户关切,报告执行效果。各级电网企业要提前将政策告知用户,确保政策平稳执行到位。
(五)温州市龙湾永强供电公司等各增量配电区域内企业需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年*月*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4〕21号)同时废止。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后续如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按国家政策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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