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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启动2020年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申报:直流400元/千瓦、交流100元/千瓦

   2020-10-10 重庆市能源局、财政局1090550
核心提示:重庆市能源局、财政局启动2020年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申报,补贴标准为直流充电设施给予4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交流充电设
重庆市能源局、财政局启动2020年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申报,补贴标准为直流充电设施给予4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交流充电设施给予1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要求申请建设补贴的高速公路服务区直流充电站充电桩数量不得少于4个,其他充电站充电桩数量不得少于6个。且充电基础设施实时在线率不低于90%。同时自建设补贴审核结果公示期结束日起,获得建设补贴的充电设施在两年内统计在线率不低于90%。

重庆市能源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申报2020年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能源电〔2020〕69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和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20〕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就申报2020年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符合《重庆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渝发改能源〔2017〕1264号)的充电运营企业。

二、补贴对象

根据渝财规〔2020〕8号文件要求,我市2020年充电设施补贴对象如下:直流补贴对象为本市面向全社会公众开放、提供公共服务的插充式直流充电设施和在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公共机构内部停车场建设,主要为本单位公务车辆及职工自有车辆提供服务的非经营性插充式直流充电设施;交流补贴对象为在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公共机构内部停车场建设,主要为本单位公务车辆及职工自有车辆提供服务的非经营性插充式交流充电设施。申请建设补贴的充电设施,应以充电站为单位进行申报。已获得建设补贴的充电设施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

三、补贴标准

直流充电设施给予4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交流充电设施给予1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四、申报条件

(一)具有建设备案证;

(二)按程序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并由业主、建设和运营三方共同出具验收证明。如业主、建设和运营三方中两方或三方为同一单位,则需在验收证明文件中注明。

(三)以申报材料递交日为基准,已投入运营30日以上(不含递交日),且未获得过建设补贴;

(四)申请建设补贴的高速公路服务区直流充电站充电桩数量不得少于4个,其他充电站充电桩数量不得少于6个,已获得建设补贴的充电桩数量不纳入统计;

(五)申请建设补贴的高速公路服务区直流充电站单站功率不得低于240千瓦,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公共机构内部停车场建设的非经营性充电站暂不设置容量要求,在物流专用车场站建设且为物流专用车提供充电服务的直流充电站暂不设置容量要求,其他充电站单站功率不得低于600千瓦,已获得建设补贴的充电桩容量不纳入统计;

(六)无条件接入重庆市新能源汽车与充电设施监测平台(以下简称“市监测平台”)且进行数据交换,并按平台要求上传数据并实时推送;

(七)充电基础设施实时在线率不低于90%。同时自建设补贴审核结果公示期结束日起,获得建设补贴的充电设施在两年内统计在线率不低于90%。计算公式为:在线率=市监测平台上显示统计时段内充电设施累计在线小时数/统计时段内总小时数。

(八)具有保障设备安全稳定运营的相关专职技术人员和健全的运营管理制度;

(九)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

(十)满足国家能源局发布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标准体系项目表(2015年版)》有关标准;

(十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符合《重庆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渝发改能源〔2017〕1264号)要求。

五、申报材料

(一)充电运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备案文件复印件;

(二)充电基础设施设备购置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三)重庆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四)企业承诺书(见附件2);

(五)银行出具的充电运营企业开户信息复印件;

(六)申报对象为在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公共机构内部停车场建设,主要为本单位公务车辆及职工自有车辆提供服务的非经营性插充式充电设施,需提供建设项目认定文件(样表见附件3)。在市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公共机构内部停场建设的,由市机关事务局出具;在区县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公共机构内部停车场建设的,由区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部门(见附件4)出具。

(七)对于申报建设补贴的高速公路服务区直流充电站、在物流专用车场站建设且为物流专用车提供充电服务的直流充电站,充电运营业主须提供签约站场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

(八)对于申请建设补贴且单站功率低于600千瓦的物流专用直流充电站,充电站运营业主还须签署小容量物流专用直流充电站经营承诺书(见附件5)和服务物流车VIN码信息表(见附件6)。服务物流车VIN码信息表应由场站所属工业园区、物流园区或物流企业确认并加盖公章。

(九)其他相关材料及说明。

以上材料均须加盖鲜章。充电运营企业还应准备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电费缴纳凭证等充电基础设施投入使用证明材料、运营管理制度及运营维护记录、运营能力证明等相关资料供现场查验。

六、资料提交

符合条件的充电运营企业将申报资料按上述顺序一式四份装订成册,所有纸质文件分两批次于2020年10月15日、2020年12月31日17:00前报送至市能源局电力处,电子扫描件同步发送到工作邮箱cqsnyj305@163.com,逾期不再受理。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负责通知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充电运营企业及时申报。

七、审查复核

市监测平台将对各充电运营企业申报建设补贴的充电基础设施的实时在线率进行统计分析,以申报材料递交日为基点,申报充电设施前30个日(不含递交日)累计在线率不得低于90%,方能申请建设补贴。对申报的资料,市能源局按程序委托第三方审查评估机构进行审核,并将其出具的审核报告提交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审议确定补贴对象。

八、结果公示

审议通过的补贴对象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将组织复核。如查实存在弄虚作假的,将取消该充电运营企业本次及后续申报资格。

九、资金拨付

对公示无异议的补贴对象,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补贴资金。

十、监督管理

充电运营企业应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利用虚假材料申请骗取补助资金,一经发现,除追回已取得的补助资金外,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列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取消后续申报资格。

附件:1.重庆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资金申请表

2.企业承诺书

3.建设项目证明文件

4.区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部门列表

5.小容量物流专用直流充电站经营承诺书

6.服务物流车VIN码信息表

重庆市能源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20年9月27日

(联系人:丁冲,联系方式:67575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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