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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线划定,严惩不贷!这些储能电站将判定为重大隐患

   2026-04-10 世纪储能1680
核心提示:重心从“能否接入”转向“能否支撑”,从“项目有无”转向“项目优劣”

4月9日,国家发改委下发《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本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文件明确提出:电网或电力设备设施出现的下列任一项情形判定为一项重大隐患:

并入22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电网的风电场、光伏电站、电化学储能电站不具备国家标准规定的低电压穿越能力、高电压穿越能力、电压控制能力、动态无功支撑能力和频率运行适应性,或未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将有功功率控制系统、无功电压控制系统投入运行,或未按国家标准要求完成并网试验。

新规标志着储能定位的根本性转变,凡在并网性能存在缺陷、试验流程缺失或控制系统未按规投运者,一律纳入安全监管,不留任何模糊地带。

在“双碳”目标驱动下,电化学储能装机规模持续攀升,为缩短工期、压低成本,一些电站在并网测试与控制系统上仅做最低限度合规,并未真正具备支撑大电网安全运行的能力。新规实质是将监管重心从“能否接入”转向“能否支撑”,从“项目有无”转向“项目优劣”。这将倒逼投资方、设备商、集成商及运维单位,从规划之初便将电网安全需求融入项目建设运维的全流程。

文件同时制定了明确的处罚措施,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

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建立并落实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或者未及时消除重大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力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电力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建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企业未将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建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力企业未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建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过去,一些企业抱着侥幸心理,认为并网性能上的缺陷只要不被查到就能蒙混过关。新规通过“双罚制”加以整治,既处罚单位,也追究个人责任,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彻底打破了这种心态。如今,任何一份缺失的试验数据、任何一套未投入运行的控制系统,都有可能成为决定项目成败的关键因素。这不仅带来经济损失,更构成了法律风险。

总体来看,这项规定如同一场“及时雨”,为狂奔中的储能行业设定了不可逾越的安全红线。储能系统在新型电力网络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新规明确将多项不合格直接划入重大隐患范畴,实质是在宣告:没有扎实的技术能力,就没有进入市场的资格。

短期看,行业将承受不小的调整压力,大量在运项目需重新核验,新建项目也无法再走低配路线。但长远而言,这是储能告别粗放扩张、走向高质量发展的必经关口。唯有每一座电站都经得起检验,新型电力系统才能行稳致远。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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