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江西省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清单制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办法适用于服务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未参与配储的独立储能项目,部分容量已签订租赁协议的,未签订部分可适用。纳入清单内的项目,依法依规给予容量电费,并实施闭环管理。清单外项目不得给予容量电费。
办法要求,每年2月底前报送材料,开展规划储备优选,形成当年度规划布局表,依法依规优选项目投资主体。每年6月底前开展项目设计优选,按照国家能源局确定的电网侧独立储能发展规模形成年度建设计划。
年度建设计划项目进入商业运营后,不论是否纳入清单,均适用《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独立储能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赣发改能源规〔2025〕115号)的各项支持措施,包括全年度调度充放电次数原则上不低于350次。独立储能向电网送电的,相应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规划储备优中,技术路线为锂离子电池得5分,钠离子电池得10分,钒液流电池或压缩空气储能得15分。
项目规模方面,技术路线为钒液流电池、压缩空气储能得20分;锂离子电池、钠离子电池则规模越大得分越低,规模大于20万千瓦仅得5分,小于2万千瓦(含)可得20分。
项目设计优选中,单位造价越低得分越高。单位造价≤0.8元/Wh得10分,高于0.8元/Wh且低于1.5元/Wh(含)得8分,高于1.5元/Wh得5分。
清单内项目应满足涉网性能相关要求,切实发挥顶峰保供作用,严格执行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的市场出清曲线或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计划和运行指令。否则将受到考核。
在考核方面,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在月内发生2次考核不达标的,扣减当月容量电费的10%;发生3次考核不达标的,扣减当月容量电费的50%;发生4次及以上的,扣减当月容量电费的100%。
项目纳入建设计划后至进入商业运营前,不得变更项目单位及其股东持股比例,不得擅自变更技术路线和建设规模。
擅自变更项目单位或其股东持股比例的,项目移出建设计划,项目单位实际控制人及其子公司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独立储能项目。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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