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支持储能容量租赁 不再单独配建100MW/200MWh以下储能设施

   2024-08-05 河北省发改委11700
导读

强化统筹支持新能源租赁独立储能容量

8月1日,河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促进独立储能加快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

强化统筹支持新能源租赁独立储能容量。为促进新能源配建储能集约、高效、安全发展,自2024年9月30日起,未开工新能源项目需配建储能的,鼓励优先通过租赁方式配置储能,不再单独配建容量低于10万千瓦/20万千瓦时的储能设施。

独立储能可在同一省级电网区域向新能源项目出租容量,不受市域限制。送出受限地区新能源项目跨区域租赁储能容量的,电网公司要做好弃电风险增大提示,新能源项目自愿承担风险。

完善储能容量租赁匹配管理。优先支持新能源项目租赁相应时长的独立储能电站容量。租赁时长不一致的,可租赁一家或多家独立储能项目满足配储功率和电能量要求。电能量不满足要求的,按比例折算容量差额。

明确考核措施促进储能容量租赁。新建新能源项目未完成配建储能建设或租赁储能容量的,不得并网发电。已并网新能源项目未足额租赁储能容量的,其容量差额部分按照全网当月容量租赁均价的1.2倍支付相应容量租赁费用。

优化独立储能项目调度运行管理。独立储能项目应保障储能及相关设备可靠运行,现货市场运行期间合理报价。在送出系统无检修停电等情况下,独立储能原则上全年完全充放电次数不低于330次。调度模式优先采用谷充峰放,禁止高充低放。

强化独立储能项目要素保障。独立储能项目所需用地、用林、用水、用电等要素,相关部门要予以优先支持并做好保障,推动项目建设“应开尽开、应投尽投、能早尽早”。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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