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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石通拟与中科大共建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联合实验室

   2023-02-23 北极星氢能网6830
核心提示:2月22日,壹石通公告称与中科大先研院签署协议,合作共建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联合实验室,开展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SOFC)、固体氧化物电解池(SOEC)等相关方向研究。根据公告,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先进技术研究院合作共建“

2月22日,壹石通公告称与中科大先研院签署协议,合作共建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联合实验室,开展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SOFC)、固体氧化物电解池(SOEC)等相关方向研究。

根据公告,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先进技术研究院合作共建“中科大先研院-壹石通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联合实验室”,并就该事项签署《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先进技术研究院与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建中科大先研院—壹石通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联合实验室合作协议》,在五年协议期内,公司计划向联合实验室提供每年不少于200万元、不超过300万元的研发经费,用于联合实验室开展科研工作和日常运行,五年合计金额预计不低于1000万元、不超过1500万元。

双方将在联合实验室开展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SOFC)、固体氧化物电解池(SOEC)等相关方向研究,具体内容包括管式 SOC和金属支撑 SOC 的单电池标准化制备,性能测试、优化,以及适宜以上两种构型SOC电堆的设计、制造、测试、优化,实现相关产业链的发展和科研成果转化。

该联合实验室主任由壹石通董事夏长荣先生担任,同时他也是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系教授,未来将负责联合实验室规划、项目布局、研究人员安排等重大事项决策。

夏长荣,1996年1月至今,历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系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导,兼任中国能源研究会燃料电池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中国陶瓷学会会员、中国能源研究会会员、中国化工学会化工新材料委员会会员。2017年5月至今,任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首席科学家。其研究方向为材料合成科学与技术、固态离子学/固体电化学、功能陶瓷制备技术和工程。截至2023年2月20日,夏长荣持有壹石通50万股。

壹石通表示,本次协议的签署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通过本次与中科大先研院共建“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联合实验室”,有助于壹石通持续提升SOC单电池及电堆的标准化制备、性能测试、优化等能力,提高SOC项目研发的推进效率,加速SOC项目的产业化进程。

合作协议主要内容

(一)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联合实验室位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先进技术研究院。本次合作双方将在联合实验室开展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SOFC)、固体氧化物电解池(SOEC)(合称“SOC”)等相关方向研究,具体内容包括管式 SOC和金属支撑 SOC 的单电池标准化制备,性能测试、优化,以及适宜以上两种构型SOC电堆的设计、制造、测试、优化,实现相关产业链的发展和科研成果转化。

(二)合作内容与形式

1、协议双方

甲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先进技术研究院

乙方: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研究方向

双方在联合实验室开展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SOFC)、固体氧化物电解池(SOEC)等相关方向研究,实现相关产业链的发展和科研成果转化。

3、组织结构

联合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

(1)联合实验室主任负责联合实验室规划、项目布局、研究人员安排等重大事项决策。

(2)联合实验室主任由公司董事、首席科学家,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授夏长荣先生担任。

4、实验室考核 甲方每年开展对联合实验室考核工作,乙方应积极配合相关工作。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双方应相互配合,积极整改;如发生严重违反双方协议内容或违反中科大先研院管理制度的情况,可提前终止本协议并撤销实验室,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由违约方或违规方承担。

(三)经费投入与管理

1、经费投入

乙方同意自协议生效起每个协议年度(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第 12 个自然月届满之日止为一个协议年度)向联合实验室提供不少于 200 万元、不超过 300 万元每协议年度的经费,用于联合实验室开展科研工作和日常运行。

2、经费管理

(1)联合实验室的财务管理应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的财务管理规定。

(2)联合实验室经费统筹账户由甲方设立并代为管理,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乙方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科研经费按照研究项目设定的任务和目标,切分为子项目,对参与团队分期、分任务内部立项并拨付经费。

(四)知识产权和保密

1、权属

甲乙双方合作之前已经取得的知识产权仍归各自所有。联合实验室立项的开发成果及阶段性成果的全部知识产权,原则上归双方 1:1 按份共同所有,相关荣誉权和申请奖励权由双方共享,其收益权双方按 1:1 的比例分享,或根据双方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另行约定,相关费用由联合实验室经费支出。双方均有权对开发成果及阶段性成果进行二次开发,由此产生的后续开发成果属于开发方所有。

2、许可与转让

未经对方允许,任何一方不得将联合实验室的共有知识产权和研究成果许可或转让给第三方。甲方如转让本合同产生的知识产权或技术成果中的对应份额,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

3、保密

甲乙双方均对对方提供的商业信息、技术情报和资料承担保密义务。本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期满、解除或终止而失效。


 
标签: 实验室 保密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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