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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氢谷”十条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被废止!

   2026-08-24 氢能观察1090
核心提示:建设创新要素富集、策源能力突出、产业生态共生的氢能产业高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8月20日,四川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废止《彭州市制造业倍增高质量发展打造成德绵现代产业高地十条政策措施实施细则》《“成都氢谷”十条政策措施实施细则》《彭州市构建无人机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件称,经2026年彭州市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第19次、第20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彭州市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等7部门关于修订完善〈彭州市制造业倍增高质量发展打造成德绵现代产业高地十条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彭经科信〔2025〕35号)、《彭州市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成都氢谷”十条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彭经科信〔2024〕30号)、《彭州市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彭州市构建无人机产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彭经科信〔2024〕10号),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生效。

“成都氢谷”十条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成都市关于加快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做实做强“成都氢谷”,加快发展具有彭州特色的氢能产业链条,建设创新要素富集、策源能力突出、产业生态共生的氢能产业高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推动氢能全产业链发展

(一)降低氢气制备成本。对新引进的制氢企业和氢能设备、关键零部件、材料的生产企业,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新引进承租市属国有企业标准厂房的氢能产业企业,连续3年按实际支付年租金的100%给予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科信局、市财政局)

(二)降低氢气储运成本。按照当年度累计氢气运输承运量,给予专业从事氢气运输业务的企业1.5元/千克、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运营补贴,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三)支持加氢站建设。对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加氢站(新建、改建、扩建),按获得成都市级补贴资金的2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科信局)

(四)支持关键零部件制造。对“制储运用”等设备和关键零部件的生产企业,按照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经科信局)

(五)打造氢能应用示范场景。对使用“彭州造”绿氢的终端企业,连续3年按照年实际使用量给予10元/千克的补贴,单个企业年度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科 信局)

二、支持企业降本增效

(六)鼓励设立氢能产业基金。鼓励地方平台公司和社会资本联合设立氢能产业发展基金,对新设立基金实缴资本5亿元(含)以上的,按照基金实缴资本的0.1%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七)鼓励加大投资和金融扶持。对获得天使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氢能企业,按实际获得天使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已签约的氢能产业项目,自项目公司产生贷款之日起,按照用于本项目建设的实际融资额,连续3年每年按产生贷款时的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计算利息的5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八)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已投产的氢能产业项目,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生产型及生产服务型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经科信局)

三、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九)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首台套、首版次、首批次应用。对围绕氢能产业关键核心的技术研发,连续3年按每年度实际研发投入费用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对国家或省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内的氢能产业链生产企业,鼓励引入保险补偿机制,按照企业实际保费支出的50%,给予单个品种保单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市经科信局)

(十)支持院企协同创新。对于购买本地开放共享的研发资源、中试测验、检验检测服务的氢能制造企业,按年度实际购买服务金额的20%,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经科信局)

四、附则

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2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政策措施由成都新材料产业功能区管委会会同市级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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