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做好上海市2026年陆上风电、光伏电站开发建设方案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件明确申报范围:
1.新申报项目。一是2027年6月前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二是2027年6月前开工的6兆瓦以上集中式光伏项目(利用公共机构以及工商业厂房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的光伏项目除外)。
2.调整纳入项目。已纳入2025年开发建设方案且未建成投运的陆上风电和光伏电站项目。对不能按期核准的陆上风电和不能按期开工的光伏电站项目,各区应说明项目进度滞后原因和后续改进举措。确因非开发企业自身原因造成进度滞后的,经组织评估后继续纳入2026年开发建设方案;未说明原因或因企业自身原因进度不及预期的,按程序移出开发建设方案。
文件指出,光伏电站用地需符合《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划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要求。陆上风电项目按《上海市新型储能示范引领创新发展工作方案(2025-2030年)》(沪府办发〔2024〕28号)提出储能建设或购买调峰能力方案。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光伏电站、陆上风电开发建设。
请各区发展改革委、相关管委会高度重视开发建设方案申报工作,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整理汇总,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于3月31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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