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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2030年达到15GW,独立储能按0.383元/KWh兜底收益

   2025-10-22 河南省发改委840
核心提示:支持独立储能容量租赁,引导调节性资源高效利用。

日前,河南省发改委发布发布关于征求《推动河南省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其中征求意见稿提出,2030年,新型储能实现规模化发展,市场机制、商业模式标准体系基本成熟健全,适应新型电力系统稳定运行的多元储能体系初步建成,装机规模达到1500万千瓦以上,形成统筹全局、多元互补、高效运营的整体格局,为能源绿色转型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意见稿表示,积极拓展应用场景,促进新型储能集约化差异化发展。新规划建设的新型储能项目,原则上容量不低于20万千瓦时。

在新能源装机规模大、消纳压力大的地区,满足新能源消纳需要,重点在安阳、濮阳、鹤壁、三门峡、洛阳等地布局大型电网侧储能项目。

在新能源资源禀赋好、发展潜力大的地区,推动新能源与储能协同发展:重点在南阳、周口、驻马店、商丘、平顶山等地因地制宜布局建设一批友好型新能源电站。

在电力负荷集中、保供压力大的地区,重点布局电网侧储能,保障郑州、周口、驻马店、商丘及开封等地区电力稳定供应。

鼓励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建设长时储能,促进源荷协调发展。加快推进构网型储能在高比例新能源电网和弱电网的示范应用,推广配电网新型储能应用,提升新型储能对电力系统稳定运行支持能力。鼓励在配电网扩建受限或偏远地区推广电网替代型储。

意见稿指出,加快独立储能项目建设,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加快推进独立储能项目建设,项目应于取得接入系统批复意见书6个月开工,15个月内建成投运。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开工或建成投运的,需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同一投资主体存在三个及以上项目逾期未开工的,将该企业纳入投资信用黑名单。同一地市存在50%以上纳规容量项目逾期未开工的,将从严控制储能项目规划指标。

加快推动新能源配建储能转独立储能,提高储能电站利用率。支持未申请过财政奖励资金且已投运的新能源配建储能项目,具备条件时加快转为独立储能电站,提高设备利用率。电网企业按照“能转尽转”原则,简化流程,加快办理相关手续,转独立前已取得的手续仍然有效,站内电气主接线路原则上不变。未开工建设的新能源配建储能项目,原则上采取租赁储能模式或直接按照独立储能模式开展建设。

支持独立储能容量租赁,引导调节性资源高效利用。严格落实储能项目全省范围租赁要求,确保独立储能容量在全省范围调配使用,不受区域限制。调度机构应优先调用储能配比(包括租赁储能)高、时长长的新能源项目电量。租赁储能容量的新能源场站在分摊辅助服务费用时给予30%减免。

完善价格激励政策,支持新型储能发展。当独立储能因现货运行导致收益减少时,以储能电站系统循环电效率75%为基准,按照上网电量0.383元/千瓦时兜底收益,对结算不足部分给予补偿,当综合效率低于75%时,按照实际效率除以75%进行折减后兜底收益。当独立储能电站向电网送电时,其充电电量执行河南省工商业用电峰谷电价差政策,不承担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执行功率因数考核。独立的小型抽蓄、新型储能电站向增量配电网送电的,其抽水或充电电量不收取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当国家政策另有新规定时,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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