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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财政部:网络货运使用氢能燃料可抵税

   2025-08-15 氢能观察21280
核心提示:《公告》明确,网络货运纳税人使用氢能燃料可抵税

8月13日,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明确快递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网络货运纳税人使用氢能燃料可抵税。

《公告》指出,具有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经营资质的纳税人,从事网络货运经营,自行采购并交付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天然气、电力、氢能、二甲醚、甲醇以及其他各类车辆燃料(能源)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是成品油、天然气、电力、氢能、二甲醚、甲醇以及其他各类车辆燃料(能源)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二是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公告》明确表示: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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