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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发电产业发展的通知

   2016-11-06 世纪新能源网61390
核心提示: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加快以太阳能、风能等为主的新能源发电产业发展,促进能源结构调整和产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以太阳能、风能等为主的新能源发电产业发展,促进能源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一)加快推进前期工作成熟的项目申报核准(备案),力争2016年年底完成9个风电项目(织金县铁厂坝风电场、织金县中寨风电场、纳雍县马背梁子风电场、七星关区哈拉寨风电场、纳雍县大坪箐风电场、赫章县雨磨山郎蕨坪风电场、威宁县幺站风电场、威宁县新田风电场、金沙县岩孔风电场)和6个光伏发电项目(赫章县刺竹30MWp光伏电站、威宁县玉龙50MWp光伏电站、威宁县二塘50MWp光伏电站、威宁县海拉三棵树70MWp光伏电站、威宁县海拉中梁子65MWp光伏电站、威宁县幺站10MWp光伏电站)的核准(备案)。

(二)加快推进已核准(备案)项目的建设,确保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已核准的11个风电场(威宁县观风海七里半风电场、威宁县雪山徒口子风电场、威宁县雪山法地风电场、威宁县雪山龙街风电场、赫章县珠雉风电场、赫章县大山坪风电场、威宁县小海风电场、纳雍县骔岭北风电场、赫章县上满定风电场、纳雍县龙场风电场、纳雍县大滥坝风电场)和七星关区垃圾发电厂(七星关区等离子气化垃圾项目)的建成。

(三)加快推进规划项目开展前期工作,按照一年完成测风(测光)工作、两年核准(备案)开工建设、三年建成投产的总体目标有序推进新能源项目建设,力争到2020年实现风电装机总规模突破400万千瓦,光伏发电(含光伏扶贫)装机总规模突破100万千瓦,生物质发电装机总规模突破9万千瓦,垃圾发电装机总规模突破10万千瓦。

二、重点任务

各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各相关部门要紧盯目标任务,强化措施,完善机制,抓住工作重点,全力全速推进新能源项目建设。

(一)全面摸清家底。各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及时组织开展新能源资源排查清理,对辖区内资源种类、资源总量,可开发量、不可开发量,已开发量、未开发量,可开发地域、禁开发地域,已开发地域、未开发地域,已纳入规划、未纳入规划等情况全面摸底、彻底排查,确保底数明、情况清。各县(自治县、区)要将摸底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材料,经政府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2016年11月10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

(二)全面核准项目。各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及时组织清理辖区内已建成、核准(备案)在建、已获“路条”、规划拟建设项目的名称、建设地点(详细到村)、项目业主、建成时间、投资总额、建设规模、接入系统、发电量、经济效率、环境影响等基本情况,收集项目“路条”、核准(备案)文件、规划文本等相关资料,并经政府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2016年11月15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

(三)严格执行协议。各县(自治县、区)要及时组织力量,及时清理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与企业签订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协议书,并核实梳理协议内容的执行情况,严格按照签订的协议落实项目建设。对还未签约的新能源项目,各县(自治县、区)优先安排落实市政府已签约配置新能源资源的业主,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再与项目业主签订开发协议,同时,要督促项目投资业主签订投资承诺书,严格按照时间表、路线图如期开工、建成投产。

(四)严格退出机制。各县(自治县、区)要及时组织力量,详细了解新能源规划、签订投资建设协议、项目建设等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妥善处理企业、项目、群众之间的纠纷。要及时对辖区内新能源开发建设缓慢、圈占资源而不开展前期工作、获得核准(备案)后没有实质性开工建设的企业进行清退。对未作为清退对象的项目业主,要与企业签订承诺书,严格落实工作进度,确保建设投产。各县(自治县、区)要将清理情况形成材料并经政府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于2016年11月20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

(五)严格检查验收。市发展改革委要对全市新能源发电项目建设工作进行检查验收。自2016年至2020年,每年12月15日前,各县(自治县、区)要认真开展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送市发展改革委;每年 12月30日前,市发展改革委要组织对全市新能源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形成年度工作情况报告,于验收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政府。各县(自治县、区)于2016年11月20日前,将清退企业及有关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要及时归口报送省直有关部门备案,并不再对涉及企业办理相关新能源开发手续。

三、推进措施

(一)建立会商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能源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毕节供电局等部门及各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配合,建立完善全市新能源开发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适时调度全市工作推进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大情况,为新能源发电产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制定方案规划,明确时限任务。各县(自治县、区)要制定新能源资源清理工作方案,并于2016年11月5前报市发展改革委,要明确清理时限、工作目标和具体举措,确保严格按照方案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新能源资源清理相关工作任务。各县(自治县、区)要切实做好新能源项目清理、开发建设相关工作,认真编制和完善《“十三”五新能源发展规划》,制定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计划表和路线图,分解重点任务和目标,于2016年12月底前送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各新能源企业对项目开发建设负直接责任,严格按照开发协议和项目推进计划完成建设任务。

(三)严格考核问效,及时公布结果。市发展改革委要制定督查考核方案,对各县(自治县、区)实施的新能源项目建设相关工作进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作为项目申报的重要依据。对工作严重滞后的县(自治县、区),对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新能源项目建设推进不力的企业,市发展改革委要制定措施,进一步限制其在我市从事新能源开发工作。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31日

(联系人:何淑彬;电话:8223228,邮箱:cyk3228@163.com)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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