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四川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的通知。
通知提到,价格方面,省内优先发电合同、留存电量、保障性小水电等执行政府确定的价格,新投产主体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电价按照《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电力中长期市场的成交价格由经营主体通过市场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
对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主体,不再人为规定分时电价水平和时段; 对于电网代理购电的用户,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现货市场价格水平,统筹优化峰谷时段划分和价格浮动比例。具体按省发展改革委明确的电价政策执行。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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