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补充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提到,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5]165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电力供需形势和用电负荷变化等情况,对《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3]481号)进行补充完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电价浮动基数
自2026年2月1日起,上网电价(交易电价或代理购电价格)、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参与浮动,输配电价(包括输配电量电价和容/需量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参与浮动。
二、推动峰谷分时电价与电力市场有序衔接
自2026年3月1日起,根据国家电力市场化改革要求,对直接参与批发侧市场交易的两部制工商业用户,不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对参与零售侧市场交易的两部制工商业用户,零售穿透部分用电量不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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