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安徽合肥巢湖市公共停车场(位)和新能源汽车充电经营招标,该项目覆盖102个停车场、4619停车位,20年运营总底价29771万元。
原文如下:
巢湖市公共停车场(位)和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经营项目公告
1. 项目名称
巢湖市公共停车场(位)和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经营项目
2. 项目编号
2025AMMCJ00077
3. 委托方
巢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4.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运营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5. 公告及竞价期限
公告期:2025年10月1日9:00始至2025年10月30日17:00止。
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5年10月1日09:00始至2025年10月31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标的坐落位置: 巢湖市区及所属乡镇停车场 (位)
标的权属情况:运营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运营证明,方便受让方办理相关证照。其他有关瑕疵须由意向受让方现场踏勘并向委托方了解。
标的其他情况说明:
运营用途要求:本项目运营标的用途公共停车场(位)和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经营。成交人运营标的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成交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开展经营活动并导致运营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成交人承担。
运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支付:经营权转让费由中标经营权受让者在签订《经营权转让协议》后6个月内一次性缴纳全部转让价款。具体起止日期于项目成交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履约担保费用为成交后首年 3个月运营费用之和(现金、纸质保函均可),履约担保在合同签订生效前提交。
二、经营条件
(一)经营期间项目应遵循的标准和质量规范具体要求如下:
1.遵循的标准和质量规范
(1)项目地点的水文、气象、地质、用地范围等有关资料;
(2)当地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绿化等有关要求;
(3)当地风土人情有关情况;
(4)建筑、水、电、暖通等专业提供的设计资料及要求。
2.应当遵守的规定
(1)经营权受让者进行公共停车场停车位运营以及管理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路内泊车位设置规范》(GA/T850-2021)、《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8-2010)、《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T51149-2016)、《城市停车设施建设指南》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行业的强制性技术标准。提供优质、持续、高效、安全的服务,同时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应急服务机制,确保服务品质和服务质量。
(2)充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应当严格执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NB/T33009)、《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供电系统技术规范》(NB/T33018)等标准的规定。充电站建设还应当严格执行《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电动汽车充电站通用要求》(GB/T29781)、《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设计规范》(GB/T51077)等标准的规定。充电站应当按照《电动汽车充电站及电池更换站监控系统技术规范》(NB/T33005)、《电动汽车充电站电池更换站监控系统与充换电设备通信协议》(NB/T33007)等标准的规定建立站级监控系统,保证充电站、换电站安全稳定运行。
(3)在经营期内进行停车位收费的价格标准应符合基本市场行情,由实施机构负责公共停车场及充电设施工作的相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二)经营权受让者自行负责本项目全部投资、运营、管理和维护(包括更新),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责任和风险。
(三)在运营期内,经营权受让者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县政府的各项法规政策,依法经营,认真履行运营管理责任。项目期限内未经政府方同意,经营权受让者不得擅自决定中断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解散、歇业。
(四)非经政府方同意,经营权受让者不得将项目资产转让给第三方。
(五)经营权受让者应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延续本项目所必需的应由经营权受让者办理的许可、执照和批准,相关费用由经营权受让者支付。
(六)项目协议期内,经营权受让者应按适用法律和谨慎运营原则,购买和维持本项目有关的保险。
(七)经营权受让者应在合作期间向政府方或其授权部门提交可以支付的现金或不可撤销的纸质保函。
(八)经营权受让者应接受政府方依照适用法律进行的临时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
(九)项目运营过程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政府方及有关部门汇报。
(十)经营权受让者应当保证本项目及其设施符合消防、卫生、安全、环保等要求,配备安全保护设施和人员,确保设施安全正常使用;应当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应急救护措施和突发公共事件预防预警及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培训和演练。
(十一)经营权受让者应接受政府方和相关政府部门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协议的规定对项目运营和维护进行的监督和检查,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并应根据本协议以及政府方和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及时向其报送有关资料;经营权受让者应配合政府方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其 进行监督考核。
(十二)经营权受让者按照本项目协议规定的内容提供停车服务,并服从政府方对于停车位管理要求,达到《经营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停车位管理服务质量标准。
(十三)经营权受让者有义务接受政府方组织专家对其经营状况进行中期评估,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年度评估。
(十四)经营权受让者应行使法律法规、当地政府的政策和文件以及项目合同赋予的其他权利,履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五)项目运营期内,经营权受让者应当于每年度的四月底前向政府方提交上年度经独立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
(十六)本项目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经营权受让者须将项目设施设备等 资产(含无形资产、数字资产)全部无偿、完好、无负担地移交 给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
(十七)经营权受让者应针对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环境公害及人为破 坏等事件的发生和可能发生的事故及所有危险源制定应急预案和现 场处置方案,明确事前、事中、事后的各个过程中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征求政府方意见并经相关部门同意后实施,并按要求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
(十八)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巢湖市公共停车场(位)和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经营项目经营协议》。
(十九).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经营协议。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合同公开手续。
三、受让方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 (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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