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青海省能源局发布《青海省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指出,新能源项目并网投运前,项目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买卖项目开发权,严禁变更开发主体,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及内容。
风电项目实行核准制,光伏、光热和新型储能项目实行备案制。积极推进已纳入全省年度电力行业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前期工作,加快各类手续办理,原则上风电项目在方案印发后12个月内完成核准,光伏、光热和新型储能项目在方案印发后6个月内完成备案。
新能源项目确需分批并网的,单个项目最多不超过两批次,且首次并网规模不得少于总规模30%。
对于国家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项目、国家及省级试点示范项目、省级优选项目等,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通过竞争性配置等方式确定投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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