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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削峰2元/kWh、填谷0.4元/kWh!海南电力需求响应实施细则发布

   2025-09-16 世纪新能源网660
核心提示:电量补偿标准单位为元/千瓦时,容量补偿标准单位为元/千瓦。

9月12日,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海南省电力需求响应实施细则(试行)》。其中提到,约定型削峰响应采用电量补偿+容量补偿方式,日前邀约响应和日内紧急响应采用电量补偿方式,电量补偿标准单位为元/千瓦时,容量补偿标准单位为元/千瓦。

约定型削峰响应:按照“一次申报、周期滚动、按需调用”的原则,日前通知调用固定补偿价格为1.0元/千瓦时,日内通知调用固定补偿价格为1.5元千瓦时,按照调用电量进行补偿。执行需求响应当月,未调用部分享受备用容量补偿,补偿标准为0.3元/千瓦·月。

日前邀约削峰响应按照单次响应的出清价格和响应电量进行补偿,补偿单价上限为1.5元/千瓦时。

日内紧急(可中断负荷)削峰响应按照单次响应的出清价格和响应电量进行补偿,补偿单价上限为2元/千瓦时。

日前邀约填谷响应按照单次响应的出清价格和响应电量进行补偿,补偿单价上限为0.3元/千瓦时。

日内紧急填谷响应按照单次响应的出清价格和响应电量进行补偿,补偿单价上限为0.4元/千瓦时。

收益结算采用日清月结的方式,按小时计算需求响应收益。

约定型响应收益=∑有效响应容量×固定单价×响应时间考核费用。

备用容量收益=(出清容量-有效响应容量)×固定单价。

日前邀约或日内紧急响应收益=∑有效响应容量×中标响应价格×响应时间-考核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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