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发改委发布《青海省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促进条例》。
本条例所称清洁能源产业包括风能产业、太阳能产业、生物质能产业、水力发电产业、智能电网产业以及地热能、绿氢等其他清洁能源产业。
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划和政策,制定风能、太阳能、水能、地热能等清洁能源发电基地化、规模化、一体化开发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以沙漠、戈壁、荒漠为重点的风电和光伏基地建设,支持光伏治沙生态修复项目建设,推动荒漠化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符合条件的公共建筑、工商业建筑、居住建筑等按照有关规定开发分布式光伏项目。鼓励在符合条件的地区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分布式风电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农村地区因地制宜开发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项目,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利用存量集体土地通过作价入股、收益共享等方式,参与清洁能源项目开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数据中心建设分布式光伏或者探索采用直供电等方式提升绿电消费,推动降低绿色算力产业用电成本。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构建覆盖绿色设计、规范回收、高值利用、无害处置等环节的风电、光伏、储能等设备循环利用体系,建立健全退役设备处理责任机制,强化资源再生利用能力,稳妥推进设备再制造,依法规范固体废弃物无害化处置。
在严格保护生态环境、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鼓励依法依规利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光伏发电产业,对于油田、气田以及难以复垦或者修复的采煤沉陷区,推进其中的非耕地区域规划建设光伏基地。
本条例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
政策如下:
《青海省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促进条例》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三号)
《青海省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促进条例》已由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5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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