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新能源网-新能源行业媒体领跑者,聚焦光伏、储能、风电、氢能行业。
  • 微信客服微信客服
  • 微信公众号微信公众号

反问301反补贴调查:中国凭什么补贴美国?

   2010-12-09 ne21.com21世纪新能源62470

  冷看美国对华新能源301调查

  ○毫无疑问,这起针对中国新能源的争端会给中国新能源产业带来旷日持久的不确定性和高昂的应诉成本,一些没什么核心技术、仅仅依靠组装、又依靠出口市场的厂商会比较够呛。由于有传言称这起争端背后有某些美国企业游说推动的背景,而且相关企业还在中国设厂生产,这起争端也警告我们审视对外资的超国民待遇

  ○与此同时,由于中国有广大的国内市场,中国出口企业也早已磨练出应对争端的丰富经验,这起争端究竟能否有效扼杀中国新能源产业,美国贸易保护主义者不宜过度乐观。相反,美国贸易保护主义者自身需要警惕,过度依赖贸易保护将扼杀自身的活力。美国钢铁工业就是无意自我奋斗、极度依赖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的典型

  《环球财经》编委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

  ■  梅新育

  自从2007年对华开创适用反补贴法之先河以来,美国对华反补贴因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USW)的申诉而升级。

  9月9日,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提起申请,要求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针对中国可替代和可再生能源领域的补贴政策与实践做法发起301调查,这成为奥巴马总统任职以来收到的第一起301调查申请。

  在申请书中,申诉方对“中国产业政策违反世贸规定”的指控集中在五个方面:限制稀土等重要原料的出口;要求外国投资者转让技术;歧视外国公司和产品;提供禁止性的出口补贴和使用国产货物;扭曲贸易的国内补贴;并指责上述政策损害了美国内产业的经营和就业。同时,申诉方要求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开始与中国进行磋商,如果中国不同意撤消这些补贴,美方将向世贸组织提起诉讼程序。

  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很快在美国政界得到了强烈呼应。9月28日,美国国会数百名议员联名致函奥巴马总统,要求政府就钢铁工人联合会301调查申请中指控的中国清洁能源政策措施采取行动,声称,由于中国制造企业在绿色技术革新方面获得不公平的优势,美国政府应采取两项措施,一是根据301调查申请,立即采取行动;二是整合政府内部现有资源,确保美贸易代表办公室能主动、全面地加强对中国贸易执法。

  与此同时,在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欧盟,也出现了强化对华反补贴的动向。10月上旬,欧委会贸易委员德古赫特表示,欧盟业界认为中国政府的补贴导致中国产业与欧盟产业之间“不公平竞争”。为此,欧盟产业可能会对中国产品提出更多的反补贴调查申请,对华反补贴调查将成为一种趋势。

  ⋯⋯

  301条款和对华反补贴来龙去脉

  301条款来自美国《1974年贸易改革法》(Trade Reform Act of 1974),是授权美国总统对不公平贸易行为和市场破坏者实施报复。这项条款规定,总统若认定某外国或政府机构有以下行为:(1)采取不合理的关税或其它进口限制,使该国原承诺的对美国的贸易额减少;(2)实行差别待遇或其它不公平合理的行为,致使美国企业增加负担,遭到限制;(3)对输往美国或其它外国市场的产品给予补贴,致使美国产品销售减少;(4)对食品、原料、成品或半成品供应施加不公平合理的限制,损害美国商业活动;对于所有这些行为,美国总统都有权采取报复措施,以排除这些限制或补贴。总统可以采取的报复措施有:(1)停止贸易互惠,包括停止、撤销、禁止实施或不宣布与该国机构所签订的贸易协定及关税减让;(2)提高关税或开征其他费用;(3)实施进口限额制度;(4)对美国境内该国分支机构课征税费或加以限制。

  其后经过《1979年贸易协定法》(Trade Agreement Act of 1979)、《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力法》(The Omnibus Trade & Competitiveness Act)等数次贸易立法修订,虽然某些修订是补充了国际贸易准则,将美国立法与国际法接轨(如《1979年贸易协定法》对301条款的修订),但由于美国制造业各部门总体上趋向相对衰微,301条款总的演变趋势还是日趋严厉,出现了“超级301条款”和针对知识产权的“特别301条款”等,将判定妨碍美国贸易的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是否需要调查的权力从总统手里转移到了美国贸易代表手中,理由是防止总统为了迁就外交政策而不去报复实施不公平贸易行为的国家。

  与301条款相比,对华反补贴是一件相当新的对华贸易保护武器,因为美国联邦上诉法院1986年就乔治城钢铁公司诉美国案(Georgetown Steel Corporation vs. USA)作出了以下判决,从而奠定了美国对“非市场经济体”出口产品不适用反补贴税的理论依据:

  “根据反补贴法的目的、非市场经济的性质以及国会特别针对这些国家的出口在其它法律中采取的行动,我们认为苏联和民主德国对其出口到美国的钾碱提供的利益不构成《1930年关税法》第303节所说的赠与或资助⋯⋯虽然这些利益可能刺激企业去完成中央政府为他们确定的经济目标,它们不会对美国公司构成反补贴税要解决的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即使把这样的刺激因素算作补贴,这些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实际上是在补贴自己。”

  正因为如此,虽然反补贴案件数量在世

 
标签: 301调查
反对 0举报 0 收藏 0 评论 0
 
更多>同类资讯
2024全球光伏品牌100强榜单全面开启【申报入口】 2024第四届中国高比例风光新能源电力 发展研讨会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