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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意见

   2018-02-12 29700
核心提示:湖南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电力市场秩序,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电量
湖南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电力市场秩序,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电量市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电力市场有关成员的权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国家发改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2784号)、《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指参与湖南电力市场的电力用户、售电企业、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等市场主体,以及湖南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等市场运维机构等。信息披露对象是所有市场成员。

第三条 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政策性文件的要求,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市场信息主要通过电力交易平台进行披露。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电力市场信息的管理和发布,应为市场成员创造良好的信息披露条件,按照本办法规定无歧视地披露有关信息。市场成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正确性负责。

第五条 湖南能源监管办负责制定湖南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可以根据市场发展、工作需要等适时调整市场成员披露信息的范围、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湖南能源监管办依法对市场成员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信息分类

第七条 按照信息的保密要求和公开范围,电力交易平台上的市 场信息可以分为公众信息、公开信息和私有信息。

(一)公众信息指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数据和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各类交易适用的法律、法规、电力行业规程、管理规定、电力交易工作流程、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文件等;

2.国家批准的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国家批准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补贴电价等,销售目录电价、输配电价、各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统备用费及其他电力交易相关收费标准等;

3.市场成员基本信息及信用等级评价,市场主体准入退出名单及其变动说明;

4.市场运行概况;

5.需要单独进行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二)公开信息指所有市场主体均可获取的数据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发电机组变更情况;电网线路、变电站等输配线路在线情况;

2.市场交易执行情况;

3.安全约束及安全约束条件下执行情况等。

(三)私有信息指只有特定的市场主体及相关电力交易机构、 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才可获得的数据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发电机组的机组特性参数、性能指标,电力用户用电特性参数和指标;

2.各市场主体的批发市场合同和零售市场合同,交易申报参数值、结算信息等。

第三章市场主体信息披露

第八条 电力用户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众信息: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全称,企业性质,股权机构,营业执照,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用承诺书,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报告,信用评级等级等;企业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公开信息:所属行业,主营业务,环保证明,用电类型,隶属供电企业;投产时间,电压等级,用电装接容量,自备电源容量;电力中长期交易需求信息,电力中长期交易需求执行情况。

(三)私有信息: 营销户号增减,户名更改;市场电能交易合同、电量转让合同;电价信息、电量结算情况、电费清算情况;退市申请说明等。

第九条 售电企业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众信息: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全称,企业性质,股权机构,营业执照,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用承诺书,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报告,信用评级等级等;企业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拥有运营配电网的售电企业还应提供: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配电网电压等级,供电范围,配电价格。

(二)公开信息:代理的用户数目,电力中长期交易需求信息,电力中长期交易需求执行情况。拥有运营配电网的售电企业还应提供:运营配电网的地理接线图,网络拓扑图。

(三)私有信息:代理用户基本信息,代理用户变更情况(营销户号增减,户名更改,用户解绑说明等);批发市场电能交易合同、电量转让合同,零售市场电能交易合同;结算开票信息等;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企业,还应提供重要配变电设备的检修、改造计划安排情况、配变电设备故障、非计划停运情况。

第十条 发电企业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众信息: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全称,企业性质,所属发电集团,股权结构,营业执照,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用承诺书,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报告,信用评级等级等;企业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公开信息:发电机组(包括新增或者退役发电机组)装机容量、机组调度名称、地理分布、接入电压等级、最大和最小技术出力、批复上网电价;电力中长期交易供给信息,电力中长期交易供给执行情况等;

(三)私有信息:发电机组特性参数,机组运行检修、设备改造情况,是否存在自供区域及自供区范围;自身出力受限情况,水电来水、弃水、水库水位控制情况,火电电煤库存、来煤、耗煤情况,风能、太阳能监测信息、气象信息;厂网间购售电合同、各类电能交易合同、电量转让合同;结算开票信息等。

第十一条 电网企业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众信息: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全称,企业性质,股权机构,营业执照,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用承诺书,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报告,信用评级等级等;企业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国家批准的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国家批准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补贴电价等、目录销售电价、输配电价、各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统备用费等;

(二)公开信息:供电区域分布,电网结构,全网发电装机及分布;重要输变电设备的检修变更和执行情况,电网安全运行的主要约束情况,主要输电通道和关键断面的输电能力及阻塞情况;电网线路、变电站等检修计划及非计划检说明;有序用电情况;市场化零售业务协议模板、签订流程和服务指南、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各地市局电量问题反馈联系人、联系方式;结算开票时间、开票信息、发票接收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三)私有信息:电力用户月度实际电量数据,电力用户历史电量数据,频率不低于60分钟一次的有功、无功及电量数据。

第四章 电力交易机构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众信息:

1.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全称,企业性质,股权结构,营业执照,联系人,联系方式等);电力交易平台网址,电力交易大厅的地址;企业组织结构,业务介绍,业务办理流程及服务指南,对应业务的联系人,联系方式;

2.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电力市场交易实施细则;电力市场交易结算细则(结算各方权责,结算流程及详细步骤,免考核管理,追退补管理,月度电费结算管理等);售电企业绑定电力用户业务流程及服务指南;市场主体退市公示,市场主体退市管理办法;市场范围内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程规定等;

3.双边协商交易结果概况(交易主体数目,交易总成交电量,成交均价,分月总成交电量,分月成交均价);集中竞价交易结果概括(供需方申报最低价,最高价和平均价,供需方总申报电量,总成交电量,市场成交电量,成交均价等);

4.市场结算结果概况(月度结算总电量电费,月度市场平均降价幅度,月度用户侧平均降价幅度,累计结算电量电费,累计市场平均将价幅度,累计用户侧平均降价幅度等);

(二)公开信息:

1.新增注册成功的市场主体的名单,市场主体的信息等级情况;售电公司绑定电力用户年度(月度)业务办理的截止时间;

2.交易公告:交易起止时间,交易品种,交易模式,交易规模,有效市场供需比,交易申报段数,交易相关参数说明,交易问题反馈联系人、联系方式,交易其他准备信息等;

3.交易结果:合同电量转让主体名单及其转让电量;双边协商交易主体名单及其成交电量;集中竞价交易供需双边申报量价曲线图、交易主体名单及其成交电量;挂牌交易主体名单及其成交电量;预挂牌上下调招标交易申报曲线图、交易主体名单及其成交电量(预挂牌上调招标交易披露)、申报最低价、最高价等;通过安全较核后正式交易结果;

4.结算公告:结算周期,结算工作起止时间,结算电量核对时间,结算采用的方式,结算相关参数取值及说明;结算问题反馈方式和时间,联系人,联系方式;

5.结算结果:供给侧结算情况(机组数目,总结算电量,总价差电费,双边协商电量电费,集中竞价电量电费,偏差电量电费,平均降价幅度,上调发生电量电费,下调发生电量,下调补偿电费等);需求侧结算情况(售电企业数目,总结算电量,总价差电费,双边协商价差电量电费,集中竞价电量电费,偏电量电费,零售市场总价差电费,用户平均降价幅度等);考核费用情况(结算共产生考核电费,供给侧考核费用,需求侧考核费用,考核费用处理情况);

(三)私有信息:交易成交价差、交易成交电量;售电公司结算结果明细(双边协商电量电费,集中竞价电量电费,偏差电费,批发市场总价差电费,零售市场总价差电费,对应不同电网结算的价差电费);电厂结算明细(双边协商电量电费,集中竞价电量电费,上调发生电费,下调补偿电费,对应不同电网结算的价差电费)。

第五章 电力调度机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公众信息:基本信息(机构名称,调度范围,隶属关系,联系人,联系方式);电力调度相关法规、标准等;

(二)公开信息:

1.交易前安全约束信息披露(预计最高负荷需求,预计发受电量,预计省外发受电量,预计跨省跨区优先发电量,省内优先发电量,供应形势预测,送出受限情况,网络约束下电厂电量上下限测算结果等);

2.交易后安全校核结论及风险提示;

3.保证电力电量平衡前提下,根据市场交易结果制定的年度发电(量)计划和年分月发用电(量)计划;根据月度执行情况发布逐月滚动月度发电(量)计划;日前根据次日负荷预测曲线、电源和电网运行和检修状况、电源和电网的运行约束等制定的次日发电计划和辅助服务计划;电力供应紧张时有序供电计划;

(三)私有信息:电力系统地理接线图。

第六章 披露方式

第十四条 电力交易机构披露信息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电力交易机构互联网站、微信公众号、短信通知;

(二)便于及时披露信息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 市场成员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市场成员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十六条 市场规章制度根据市场业务进展需求及时披露,对应业务流程和模板等信息有更改的,自更改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售电公司绑定用户年度(月度)业务办理的截止时间需要在经信委更新最新一批新进市场用户名单起2个工作日内披露。

第十八条 市场成员应按以下时间节点完成市场交易、市场结算相关信息的报送和披露:

(一)次年度交易公告在本年度11月底前披露,相应市场成员在11月15日前完成信息报送;

(二)次月月度交易公告在本月20日前披露,相应的市场成员在本月15日前完成信息报送;

(三)年度交易结果在交易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应市场成员在交易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报送,原则上电力交易机构在本年度12月底前完成信息发布;

(四)月度交易结果应在交易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应市场成员在交易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报送,原则上电力交易机构在本月月底前完成信息发布;

(五)结算公告在结算开始前2个工作日披露,相应市场成员在结算周期内及时沟通;

(六)结算结果在结算截止时间后的5个工作日内披露;

(七)其他信息披露根据市场主体业务需求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市场运行维护信息根据市场运行安全需求及时发布。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湖南能源监管办采用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对市场成员披露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管。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并将检查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工作过程中发现披露信息有误的,应及时进行勘误并重新披露正确的信息。市场主体对披露的相关信息有异议及疑问,可由湖南电力交易中心组织相关责任方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市场成员因信息披露发生争议时,由湖南能源监管办依法进行协调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场成员未按照本办法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湖南能源监管办依法采取监管谈话、监管通报、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出具监管意见、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拒不改正的,湖南能源监管办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处罚。

第二十四条 湖南能源监管办应定期向各有关单位通报电力市场交易监管信息。对市场成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湖南能源监管办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能源监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标签: 电力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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