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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区2016年度第二批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通知

   2016-08-02 世纪新能源网173220
核心提示:区内各有关企业和机构: 为鼓励企业开展循环经济、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推进我区国家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和低碳建设,促进我区
区内各有关企业和机构:

为鼓励企业开展循环经济、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推进我区国家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和低碳建设,促进我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根据《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萝岗区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开发改〔2014〕56号)的要求,我局现组织申报2016年度第二批循环经济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现就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条件

申报本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广州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原萝岗区行政区域(以下简称“本区”)内办理工商和税务注册登记经营并依法纳税、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及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或在本区内办理工商和税务注册登记经营并依法纳税、有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非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上一年度在区内纳税额超过2000万元的。

(二)持续健康运营,对地区经济贡献明显,上一年度在本区入统的工业总产值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以统计部门核实的数据为准),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以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为准);非独立企业法人上一年度在区内纳税额2000万元以上;光伏发电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项目不受产值、税收约束。

(三)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各项法定审批手续完善,一年内未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三年内未发生环境犯罪。

(四)已获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其项目在申报截止日期前未完成验收的,不能申报本批次项目。光伏发电项目不受本项限制。

二、申报项目条件

申报本资金资助的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项目

1.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的项目,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规定,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主要内容的循环化改造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2.属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及产业化的项目,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发改能源(2005)2517号)、《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2)》(国统字〔2012〕106号)和《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目录》(穗府办〔2012〕43号)等规定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范畴,实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及产业化的项目。

3.属于节能环保产业化的项目,须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2)》(国统字〔2012〕106号)和《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目录》(穗府办〔2012〕43号)等规定的节能环保产业范畴,实施节能环保技术成果产业化的项目。

4.经管委会、区政府批准同意的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环保以及低碳发展领域的国际合作项目。

(二)项目实施地在本区,具备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由专家组评审认定)。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要求资源综合利用率达60%以上。

(三)产业化项目采用的科技成果应在品种、性能、工艺技术等方面有重大突破,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成果具备实现产业化的基本条件,且知识产权归属明晰,原则上不支持联合申报(由专家组评审认定)。

(四)项目为在建或新开工项目,其中在建项目须为2015年5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且截至项目申报之日项目投资总额实际完成不超过50%、主体内容实施进度不超过50%、设备购置金额完成不超过50%,能保证于2017年9月30日前完工;新开工项目须已完成可行性论证并编制了明确、详细的建设方案和计划,前期工作基本落实,能保证2018年3月31日前完工(由现场勘查及专家组评审认定)。

(五)项目投资总额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主要为土建和设备购置)核定。

(六)光伏发电项目不受本条第(三)、(四)款限制,但需符合以下条件:

1.已签订光伏发电合作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合同”,自建项目除外),已完成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2.已完工项目其实际竣工验收日期需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萝岗区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开发改〔2014〕56号)实施后(即2014年9月26日后);在建项目能保证于2017年1月31日前完工;新建项目能保证于2017年7月31日前完工。

3.同一企业投资2个以上(含2个)光伏发电项目的,可以同时申报2个以上(含2个)项目资助。同一厂区内同期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得拆分申报资助。同一厂区内的不同厂房屋顶分期建设且各期合同签订时间及备案时间间隔1年以上的,可以分开单独申报资助。

三、申报要求

(一)各单位按照申报范围和申报条件,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切实提高上报项目质量。各单位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将依法追究责任,且三年内不受理该单位的项目申报。

(二)凡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请各申报单位于8月26日前登录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服务系统(网址: http://zcdx.gdd.gov.cn/)进行注册,按类别在线提交除《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以外的申请材料扫描件/电子版。申请单位申请事项预审通过后,带齐纸质版申报材料到“政策兑现”窗口递交。

(三)申报所需材料

1、《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

2、2016年度广州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请表〔资助类项目〕;

3、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4、项目申请报告(按项目申报书编制要点编写);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国地税务关系证明(含正副本)或一证一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6、项目申请单位近三年的经营状况复印件(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

7、开发区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含国税、地税);

8、项目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仅对需要备案、核准或审批的项目)复印件;

9、产业化项目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产品生产、经营许可文件等复印件;

10、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复印件(仅对需要环评批复的项目);

11、前期科研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权威机构认证或出具技术检测报告、专利证书等);

12、用地证明或租用场地证明复印件;

13、已开工项目需提供项目进度说明(含图片)以及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投资额完成进度专项审计报告(光伏发电项目除外)、主体内容进度以及设备购置支出情况等项目进度证明材料;

14、申报单位对申请内容和所附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声明,并加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和企业公章;

15、结合项目实际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光伏发电项目提供上述第1、2、3、4、5、6、8、12、13、14项材料以及项目所依托建筑物产权证明文件、光伏发电合作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自建自用项目除外),已投入运营项目的验收合格文件(有国家实验室认可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已并网项目的并网文件;已办理备案的光伏发电项目无需提供环评批复文件。

纸质版申报材料须用A4纸打印,封面须注明“广州开发区XXXX年度循环经济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请材料”并注明单位名称和项目名称,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按申报所需材料的先后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申报材料原则上由申报单位自行编制,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和编制项目材料的,封面须注明受托单位名称,加盖受托单位公章并提供与第三方机构的委托合同。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项目纸质版申报材料必须与“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服务系统”通过预审的相关信息内容一致。凡不按规定申报的或逾期申报的,政策兑现窗口将不予以受理。各项目正式受理日期统一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

(二)通过初审的项目,我局将分批组织现场核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并对符合条件的备选项目进行论证评审。论证评审后,我局将按照《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备选项目进行研究审批,对审批通过的项目办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复函,下发同意资助文件,签订项目管理任务书。

(三)本通知仅作为申报广州开发区循环经济专项资金资助类项目的指引,不作为对项目申报单位的承诺。

特此通知

附件:1.2016年度广州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原萝岗区循环经济专项资金〔资助类项目〕申请表

2.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要点

3.关于印发《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中新广州知识城

萝岗区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穗开发改〔2014〕56号)

4.相关文件汇编

广州开发区发展改革和金融工作局

201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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