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内蒙古能源局印发《关于规范独立新型储能电站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文件明确,2026年度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向公用电网放电量的补偿标准为0.28元/千瓦时。纳入内蒙古自治区独立新型储能建设项目清单的独立新型储能电站(以下简称“清单内储能电站”)执行向公用电网放电量补偿的时间,自建成实质性投产当月起开始计算。
原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规范独立新型储能电站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能源电力字〔2025〕656号
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能源主管部门,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各相关经营主体:
为促进独立新型储能电站高质量发展,加强项目管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加快新型储能建设的通知》(内能源电力字〔2025〕120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26年度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向公用电网放电量的补偿标准为0.28元/千瓦时。纳入内蒙古自治区独立新型储能建设项目清单的独立新型储能电站(以下简称“清单内储能电站”)执行向公用电网放电量补偿的时间,自建成实质性投产当月起开始计算。
二、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独立新型储能电站项目纳入内蒙古自治区独立新型储能建设项目清单的申请时,应以项目实际建设运营企业作为业主单位,上报文件应包括项目申报书等在内的全部材料(详见附件)。
三、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应切实发挥对电力系统的调节作用,在新能源消纳困难时段不得向电网放电、在电网供电紧张时段不得充电。电网企业要逐日公布电力供需预测信息,对已建成独立新型储能电站申报的充放电曲线进行校核,原则上清单内储能电站日内全容量充电次数不得超过1.5次。
四、清单内储能电站建成投产后,盟市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网企业开展并网验收并向自治区能源局报送验收结果(附相关人员签字的验收报告)。电网企业要做好储能电站实质性投产前开展充放电试验等情况的监测记录并报送自治区能源局(附监测记录人员、部门负责人等签字的充放电数据)。
五、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和有关机构定期开展监管,清单内储能电站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在项目建设期内和建成后2年内不得通过代持、隐性股东或交叉持股等方式改变项目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以出卖股份、资产租赁、分包、转包等任何方式实质性变更投资主体。对发生变更股东持股比例、变更投资主体、变更实际控制人等情况的项目,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应立即终止项目或上报自治区能源局将相关项目移出内蒙古自治区独立新型储能建设项目清单。每年1月31日前,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应将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前清单内储能电站实际控制人情况以正式文件报送自治区能源局。
附件:申请纳入内蒙古自治区独立新型储能建设项目清单的独立新型储能电站申报材料清单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2025年1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申请纳入内蒙古自治区独立新型储能建设项目清单的独立新型储能电站
申报材料清单
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独立新型储能电站项目申报汇总表、独立新型储能电站项目申报表、项目申报书、项目承诺函、储能电站场址及接入工程限制性因素排查文件、技术创新及产业投资等相关材料,一式五份。
此外需提供完整的申报资料可编辑电子版(word或Excel文件,U盘)1份,单独封装。
申请纳入内蒙古自治区独立新型储能建设项目清单的
独立新型储能电站项目申报汇总表
单位:万千瓦、万千瓦时、万元

填表说明:
1.序号。各盟市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步筛选后,按筛选结果进行推荐排序。
2.场址情况。填写规划选址意见、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说明或其他相关支撑材料情况。
3.接入电网情况。填写接入公网变电站的名称、电压等级及与接入点的距离。
申请纳入内蒙古自治区独立新型储能建设项目清单的独立新型储能电站
项目申报表
申请纳入内蒙古自治区独立新型储能建设项目清单的独立新型储能电站项目
申报书编制大纲
一、项目概述
项目总体概述,包括项目建设地点、占地面积、建设规模、建设时序及投资收益等项目概况。
投资方概述,包括投资方注册资金、投资方在自治区运行和在建的储能(含源网荷储或多能互补)项目规模、在全国运行和在建同类项目规模,储能电站可行性结论等。
二、必要性分析
(一)建设意义。从国家能源战略、自治区能源政策及对当地的有利影响等方面分析总结项目建设的目的和意义。
(二)地区电力系统发展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盟市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现状、用电负荷、电源建设、电网建设等发展现况和规划运行情况等。
(三)建设必要性分析。包括但不限于区域电力平衡分析、电力调峰平衡、电量平衡分析,新能源发展和消纳能力分析,电网运行安全分析,项目应用场景分析,促进储能产业发展分析等。
三、建设方案
(一)建设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建设规模、建设地点、技术路线、接入电网情况、土地情况、交通运输情况、水文气象情况、站址的区域稳定性与工程地质条件等。
(二)技术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储能设备选型方案、主要技术参数、接入系统方案、总平面布置方案和主要用地指标、电气方案、控制系统方案、给排水方案、土建方案、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方案等。
(三)安全方案。项目设计、设备、管理的储能安全相关方案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电站消防方案、储能集装箱火灾报警或消防预警方案、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安全管理措施等。
四、综合效益分析
(一)经济效益。测算储能电站工程投资,分析储能电站参与各类市场化交易的收益情况,提出合理投资回报下对储能电站容量补偿标准的期望值,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投资估算、财务分析、投资收益与风险分析等。
(二)社会效益。针对储能电站项目的环境影响、环境保护、环境效益、节能减排、资源循环利用和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分析。
(三)示范效益。针对储能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设备自主研发、产业拉动等方面进行分析。
五、项目保障措施
建立项目建设组织方式、协调管理机制、实施进度安排和落地举措,明确推进项目建设过程和运营生命周期内可能出现的调峰能力下降、容量衰减、储能设备更换等各种风险,申报主体应提出相应解决方案、应对措施。
六、其他支持性文件
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1.土地支撑材料及投资方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支撑材料。
2.产业带动情况及相关材料。
3.新型储能科技创新、技术研发、成果推广应用等有关证明材料。
4.投资方补充的其他材料。
5.企业内部正式投资决定。
6.承诺函。内容应包括计划投产时间、逾期未建成则不享受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放电量补偿的承诺。
7.储能电站场址及接入工程限制性因素排查文件。
8.技术创新及产业投资等相关材料。
申请纳入内蒙古自治区独立新型储能建设项目清单的独立新型储能电站项目
承诺函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一、本公司(项目公司)已完全理解并同意自治区能源局的申报要求,同意按照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履行承诺的各项内容。
二、本公司(项目公司)保证提交的资料文件及承诺信息全部真实、正确、有效。如申报资料存在虚假内容或违反承诺内容,同意承担取消本次项目资格、纳入国家信用体系失信名单、本企业及集团所属其他企业3年内不得参与自治区独立新型储能电站项目申报和建设等处罚措施。
三、本公司(项目公司)严格按照批复的方案建设独立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如果擅自调整技术路线、建设内容或变更投资业主,自愿将项目移除独立新型储能建设项目清单,不享受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放电量补偿有关支持政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本项目保证于XXXX年XX月XX日前完成储能电站建设、具备全容量并网条件(可根据储能类型分别说明)。如果至申报投运期限之日不具备全容量并网条件,自愿放弃获得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放电量补偿资格。
五、在全网电力供需失衡或电网发生事故等情况下,本项目自愿接受电网调度机构安排的运行方式。
六、本公司(项目公司)的最终实际控制人为(最终实控人名称),通过(中间层级公司名称,如有)间接持有项目公司(百分比)的股权。项目公司股权结构清晰,不存在代持、隐性股东或交叉持股等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
XXXX(申报主体,加盖公章)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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