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广东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开征求《深圳市电力行业电化学储能电站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储能电站正式投运1年后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储能电站后评价,确保项目全生命周期安全可靠。储能电站安全监管责任单位定期对设施设备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制定落实、安全隐患排查等情况开展检查。
业主(项目法人)应将储能电站的运行维护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规定,制定电站运行检修和安全操作规范,每季度组织开展主要设备设施及系统检查,评估其健康状态。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含深汕合作区)接入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公用电网并对外提供服务的电力行业电化学储能电站。本办法中电力行业电化学储能电站(以下简称“储能电站”)是指电源、电网侧电化学储能电站,其中电源侧电化学储能电站指由电源主体在火电或新能源场站内建设的配套储能电站;电网侧电化学储能电站是指以独立市场主体身份直接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的储能电站。
原文如下: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电力行业电化学储能电站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规范我市电力行业电化学储能电站规划、建设和运行,促进电力行业电化学储能电站有序、安全、健康发展,我委研究起草了《深圳市电力行业电化学储能电站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21〕8号),现就《深圳市电力行业电化学储能电站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5年12月6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3118室,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处收,联系电话:88120340(邮编51805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sznyxx@fgw.sz.gov.cn。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特此通告。
附件1.深圳市电力行业电化学储能电站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深圳市电力行业电化学储能电站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x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1月5日
附件1
深圳市电力行业电化学储能电站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行业电化学储能电站规划、建设和运行,促进电力行业电化学储能电站有序、安全、健康发展,支撑构建新型电力系统,促进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监管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3版)〉的通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市场监督总局办公厅 国家消防救援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广东省独立储能电站建设规划布局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含深汕合作区)接入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公用电网并对外提供服务的电力行业电化学储能电站。本办法中电力行业电化学储能电站(以下简称“储能电站”)是指电源、电网侧电化学储能电站,其中电源侧电化学储能电站指由电源主体在火电或新能源场站内建设的配套储能电站;电网侧电化学储能电站是指以独立市场主体身份直接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的储能电站。
第三条 储能电站坚持需求出发、安全至上、技术先进、规范管理原则,以满足电力系统调节需求、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为导向,服务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强化规划统筹,落实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鼓励新技术示范应用。
第四条 储能电站业主(项目法人)是储能电站建设运行的责任主体,应按相关规划布局和电网实际需求,统筹做好项目编制、设计、施工、运行及退役全过程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储能电站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强化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第五条 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紧密协同做好储能电站的建设管理工作。
(一)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明确储能电站发展需求,指导各区(含新区、特别合作区,下同)开展储能电站项目发展及监督管理工作。
(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储能电站空间布局规划,指导各区做好储能电站用地的规划审批。
(三)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和流通环节储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结合新技术推进储能电站相关标准规范的制修订工作。
(四)市住房建设部门依法开展电化学储能电站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加强对储能电站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涉及的房屋市政工程的安全监管,督促参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对储能电站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涉及的房屋市政工程的安全检查,督促责任单位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落实闭环整改。
(五)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依法对储能电站建设(运维)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组织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和参加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调查火灾事故,查清火灾基本事实、成因和事故责任。
(六)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储能电站项目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七)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照《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政策及相关标准,指导储能型锂电池企业提升储能型锂电池产品制造工艺水平,提升锂电池产品安全。
(八)市科技创新部门积极实施重点领域研发计划,推动储能电站技术研发和装备制造。
(九)市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指导全市各区各部门应对突发事件,负责参与储能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十)各区参照上述职责分工落实属地管理职责,落实区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管理工作机制,对有需要的储能电站项目开展社会稳定影响评价。
(十一)电网企业负责结合区域负荷特性、电源结构、网架发展,做好年度区域电力系统调节需求分析。完善配套接网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流程,提供并网服务指引和管理规范,完善并网准入细则,建立健全调度机制。
第二章 需求引导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电网企业等部门,统筹考虑本地区电源结构、电力供需状况、电网接入能力和用地、路径通道等情况,结合省新型储能电站规划布局指引,研究确定本市新型储能建设需求。
第七条 业主(项目法人)应根据全市新型储能建设需求,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咨询单位出具储能电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获得用地支撑材料或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支持性意见后,向各区政府申报年度建设计划。储能电站项目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影响评价等相关要求。
第八条 各区政府组织项目评估、公示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正式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同一220千伏供电片区规划建设原则上不超过1座储能电站。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项目评估,就项目用地、生态环保、应急消防和电网接入等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年度建设计划。
第三章 选址与备案
第十条 储能电站规划选址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充分考虑安全条件,对储能类型、建设规模及必要性进行综合评估。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商业综合体、人员密集和具有粉尘、腐蚀性气体场所内,不应贴邻或设置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应设置在重要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长输油气管线高后果区,锂离子电池厂房不应建设在地下或半地下。对于比照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类别的电池,不应设置在建筑内。
第十一条 用地应遵循集约节约原则,结合电厂现有用地空间进行统筹布局,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复合利用,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电源侧和电网侧电化学储能电站,原则上分别为工业用地和公用设施用地。
第十二条 储能电站依法依规实行属地备案管理。备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含技术路线、应用场景、主要功能等)、总投资额,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等。备案机关应明确项目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或督促落实项目安全监管责任,下发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告知书,明确项目需履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项目备案后,若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业主(项目法人)应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备案信息。储能电站项目所在区级政府应于项目并网前核对项目建设内容与备案信息是否一致。
第四章 设计管理
第十四条 业主(项目法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储能电站设计和咨询。承接储能电站的设计单位,应根据储能电站涉及的专业工程类型、规模等,符合《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等要求的相应资质类型及类别。
第十五条 业主(项目法人)在设计时应综合研判储能电站安全风险,储能电站选址布局、监控预警、防火分区、防火间距、消防给水、灭火设施等应满足《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GB 51048)相关要求。安全设施配置应满足工程施工和运行维护安全需求。
第十六条 业主(项目法人)依法依规开展储能电站方案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防雷设计审查、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审查等。
第五章 设备选型
第十七条 业主(项目法人)应严控储能电站相关设备及系统质量,根据技术进步,优选安全、可靠、环保的产品及系统,选用的设备及系统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行业)标准要求,附出厂测试报告、合格证和使用说明等,同时应取得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CNAS或CMA标识的型式试验报告;产品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还需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业主(项目法人)应主动查验上述报告、证书,并存档备查。涉网设备应符合电网安全运行相关技术要求。
第十八条 业主(项目法人)应当委托具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的机构对储能电站安全相关的核心部件或单元开展到货抽检,抽检对象包括但不限于电池单体、电池模块、电池管理系统。抽检选样要满足批次和产品一致性抽样要求。抽检结果应当满足国家(行业)标准安全性能技术要求。
第十九条 新建储能电站电池原则上应采用新产品,不应使用安全性不达标的退役电池或梯次利用电池。
第二十条 鼓励开展新材料、新技术、新装备示范应用,重点发展电池本质安全控制、储能系统安全预警、系统多级防护结构及关键材料、高效灭火及防复燃、储能电站整体安全性设计等关键技术。
第六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 储能电站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施工建设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行业)标准执行。储能电站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应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国家规定履行。
第二十二条 储能电站中涉及配套房屋建设工程,业主(项目法人)在项目取得用地、规划许可等手续后,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应在开工前向住房建设部门申办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储能电站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关键工序和人员的监督,对重点防火部位或区域设置防火警示标识。加强对施工现场可燃、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及用火、用电、用气等管理,制定施工现场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
第二十四条 储能电站在竣工或试运行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对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五条 储能电站竣工后,应完成消防验收或备案、防雷装置验收、规划验收等工作,并获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监督报告。涉及已办理施工许可的配套房屋建筑工程的,还应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六条 储能电站项目建设期和建成后2年内,不得擅自转让股份或更换投资主体。
第七章 并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储能电站并网服务分为并网意向申请、接入系统方案研究与回复、工程设计与建设、接网协议签订与并网验收、并网调试与运行等阶段。
第二十八条 申请接入电网的储能电站项目向电网企业提交并网意向书等相关材料,并网意向书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及所在地、项目规划及本期工程规模、项目拟建成投产时间、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社会投资备案文件、与电源项目并网相关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九条 电网企业在收到储能电站并网意向申请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
第三十条 储能电站项目业主应委托具有相应资信评价等级的工程咨询单位开展项目接入系统设计工作,开展电能质量评估,采取必要的电能质量防治措施。
第三十一条 在接入系统设计工作完成后,储能电站项目业主应向电网企业提交接入系统方案审查申请。电网企业收到接入系统方案申请资料后,应在规定时限内给予书面回复。
第三十二条 储能电站项目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电网企业应根据新型储能发展规划,统筹开展配套电网规划和建设。配套电网工程应与储能电站建设相协调。
第三十三条 业主(项目法人)应及时委托具备储能专业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对储能电站开展整站调试试验和并网检测,并向所属电力调度机构提供合格的试验报告。作为黑启动电源的储能电站应通过黑启动试验并提交合格的试验报告。
第三十四条 电网企业负责电网侧储能电站项目充、放电量的计量,相应电能计量装置由电网企业出资购买,电源侧储能电站沿用发电企业原有计量装置。
第八章 运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储能电站正式投运1年后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储能电站后评价,确保项目全生命周期安全可靠。储能电站安全监管责任单位定期对设施设备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制定落实、安全隐患排查等情况开展检查。
第三十六条 业主(项目法人)应将储能电站的运行维护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规定,制定电站运行检修和安全操作规范,每季度组织开展主要设备设施及系统检查,评估其健康状态。
第三十七条 储能电站应每年进行涉网安全自查,具备黑启动电源的储能电站应进行黑启动安全检查。电网企业根据市内建设情况,每个季度抽查至少一家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十八条 储能电站接入深圳市电力充储放一张网平台,并报送储能电站设备运行状态、事故事件记录等安全生产信息,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业主(项目法人)每月开展电站运行安全事故统计、分析等工作。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储能电站运行维护能力评估体系。
第三十九条 业主(项目法人)应每季度组织储能电站从业人员开展教育培训,确保熟悉电站电池热失控、火灾特性,掌握消防设施及器材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流程。电站控制室、电池室等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应当通过专业技能培训和考核,具备消防设施及器材操作能力。
第四十条 储能电站应设置现场值班人员。极端天气时,储能电站均应做好现场值班和人员值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储能电站,应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
第四十一条 业主(项目法人)应实时监控储能电站运行工况,鼓励采取人工智能、图像识别等技术手段,强化风险预警和管控。
第四十二条 储能电站达到设计寿命或安全运行状况不满足相关技术要求时,应及时组织论证评估和整改工作,经整改后仍不满足相关要求的,业主(项目法人)应及时采取退役措施,确保满足安全、消防、环保等方面的管理要求,并及时报告原备案机关及行业主管部门。
第四十三条 业主(项目法人)委托运维单位进行储能电站运行维护时,应当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并监督运维单位严格执行运行维护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与国家(行业)标准,履行相关安全职责,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九章 消防安全和应急处置
第四十四条 业主(项目法人)应依法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运用广东社会消防管理应用平台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依法定期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和消防设备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提升电站抵御火灾能力;及时整改消防安全隐患,预防火灾事故发生,健全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确保消防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四十五条 业主(项目法人)应加强应急能力和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结合新型储能事故特点,编制本单位应急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储能电站要定期组织开展电解液泄漏处置、电池热失控、火灾等演练,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应急预案;遵循消防有关管理规定,配置消防应急相关资料并及时更新,以满足灭火救援需要。
第四十六条 储能电站建设、调试、运行和维护过程中发生电力事故、电力安全事件和信息安全事件时,项目单位和有关参建单位应按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严禁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第四十七条 储能电站发生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业主(项目法人)是指对建设项目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是项目的最终受益者,其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负责提出建设需求,提供建设资金,并在项目完成后拥有并管理该项目。
建设单位是指承担项目建设实施任务的主体,具体负责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的组织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以调整后的国家政策为准。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5年X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2
《深圳市电力行业电化学储能电站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编制背景
为落实国家、省关于电化学储能管理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电力行业电化学储能电站(以下简称“储能电站”)规划、建设、运行全流程管理,促进储能电站有序、安全、健康发展,制定《深圳市电力行业电化学储能电站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编制依据
主要编制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电力监管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2〕37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3版)〉的通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市场监督总局办公厅 国家消防救援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广东省独立储能电站建设规划布局指引》等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
三、编制思路
坚持需求出发、安全至上、技术先进、规范管理原则,以满足电力系统调节需求、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为导向,服务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强化规划统筹,落实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以多部门协同监管为抓手,强化技术创新与信息化赋能,鼓励新技术示范应用,依托智能化平台强化运行监测与风险预警能力。
四、编制过程
(一)组织起草阶段。2025年4月至7月,开展电源侧、电网侧储能电站现状调研,研究国家、广东省相关政策文件,对照现行国标,借鉴其他城市管理经验,形成《办法》初稿。
(二)组织专家评审。2025年8月,组织储能电站建设相关的设备企业、消防研究机构、电网企业及高校专家,召开《办法》论证会,优化完善条款表述,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征求意见阶段。2025年8月,开展第一轮意见征求工作,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优化《办法》。
五、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十章,51条,涵盖储能电站全生命周期管理及配套保障,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共5条。明确《办法》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原则、责任主体以及各部门职责分工。
第二章 需求引导,共4条。明确申请省年度电化学储能电站建设计划流程。
第三章 选址与备案,共4条。明确储能电站选址原则,以及属地备案管理相关事宜。
第四章 设计管理,共3条。明确储能电站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并遵守《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GB 51048)。业主(项目法人)依法依规开展储能电站方案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防雷设计审查、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审查等。
第五章 设备选型,共4条。明确储能电站相关设备及系统应根据技术进步,优选安全、可靠、环保的产品及系统,鼓励示范应用新材料、新技术。
第六章 建设管理,共6条。明确储能电站施工、竣工应开展的工作。储能电站项目建成后2年内,不得擅自转让股份或更换投资主体。
第七章 并网管理,共8条。明确储能电站并网意向申请、接入系统方案研究与回复、工程设计与建设、接网协议签订与并网验收、并网调试与运行等并网服务相关流程。
第一条 运行管理,共9条。明确储能电站投运后评价机制。定期组织设备系统、涉网安全等自查及人员安全培训,明确运维单位安全责任,确保项目全生命周期安全可靠。鼓励采取人工智能、图像识别等技术手段,强化风险预警和管控。
第八章 消防安全和应急处置,共4条。明确(项目法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开展防火检查,组建消防组织(如微型消防站),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应急演练。储能电站建设、调试、运行和维护过程中发生电力事故、电力安全事件和信息安全事件时,项目单位和有关参建单位应按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章 附则,共4条。明确业主(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用语含义,政策衔接原则,《办法》解释权归属及实施期限。
六、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本办法中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接入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公用电网并对外提供服务的电力行业电化学储能电站。具体包括两类:
1. 电源侧电化学储能电站:由电源主体在火电或新能源场站内建设的配套储能电站;
2. 电网侧电化学储能电站:以独立市场主体身份直接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的储能电站。
(二)本办法中“业主(项目法人)”与“建设单位”的定义区分的定义
业主(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个人(含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是项目最终受益者,负责提出建设需求、提供资金、统筹全流程安全管理,投运后拥有并管理项目。
建设单位:承担项目建设实施任务的主体,具体负责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的组织执行。
两者可能为同一主体(如企业自行投资建设),也可能为不同主体(如业主委托第三方负责建设),需通过合同明确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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