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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重磅文件:新型储能电站不得计入输配电定价成本!

   2025-09-09 世纪储能930
核心提示:电量电费随区域电网实际交易结算电量收取,由购电方支付。

9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在《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抽水蓄能电站、新型储能电站、电网所属电厂的成本费用,不得计入输配电定价成本。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10年。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抽水蓄能电站、新型储能电站、电厂资产,独立核算的售电公司资产,不得纳入可计提收益的固定资产范围。本办法自 2026 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10年。两部制电价的容(需)量电价与电度电价,原则上参考准许成本中折旧费与运行维护费的比例核定。

《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输电价格的计算方法,区域电网准许收入通过容量电费和电量电费两种方式回收。容量电费与电量电费比例计算公式为:

电量电费随区域电网实际交易结算电量收取,由购电方支付。容量电费按照受益付费原则,向区域内各省级电网公司收取。

各省级电网公司向区域电网支付的容量电费,以区域电网对各省级电网提供安全及可靠性服务的程度为基础,综合考虑跨区跨省送(受)电量、年最大负荷、省间联络线备用率和供电可靠性等因素确定。

《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和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需要,对以输送清洁能源电量为主或以联网功能为主的跨省跨区专项工程,可探索通过两部制或单一容量制形成输电价格,加强全过程监管。探索实行输电权交易,以进一步提升专项工程利用率、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

公告原文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修订征求
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输配电价格监管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对《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发改价格规〔2019〕897号)《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发改价格规〔2020〕101号)《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发改价格规〔2020〕100号)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发改价格规〔2021〕1455号)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5年9月8日至10月8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网络等方式提出意见。公众可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互动交流”板块,进入“意见征求”专栏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2.《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3.《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4.《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5. 起草说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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