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ST聆达(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此前,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违法事实一: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经调查,2023年10月24日至2024年1月2日期间,ST聆达全资子公司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先后两次以3000万元定期存单,为天津首宇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涉及金额6000万元。2023年11月5日,时任董事长王明圣、时任副董事长林志煌签订《借款协议》,借款5000万元,金寨嘉悦提供连带保证责任。2024年1月11日,关联方嘉悦正丰融资1600万元,ST聆达及金寨嘉悦等出具《连带保证担保函》。
公司连续12个月内累计违规对外担保金额达1.26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10%,其中关联方担保6600万元。对这些担保事项,*ST聆达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部分担保未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违法事实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2023年6月至12月期间,关联方通过多种方式占用资金,具体如下:
聆达股份连续12个月内累计关联方资金占用金额为656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95%。上述资金占用行为,公司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部分资金占用未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拟处罚结果
基于上述违法事实,大连证监局拟决定:1. 对聆达股份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万元; 2. 对王明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0万元; 3. 对林志煌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0万元。
公司影响及风险提示
*ST聆达判断,此次违法违规行为不触及相关强制退市情形,最终处罚结果以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为准。公司就此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向投资者致歉,并表示将加强内部治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投资者需注意,公司信息以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投资时应理性并关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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