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型电力系统调节能力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办法》指出,三类项目(需在2024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并网)可申请奖励,其中由新型储能企业建设运营,符合《上海市新型储能示范引领创新发展工作方案(2025—2030年)》要求的用户侧储能或独立储能电站。项目需纳入新型储能示范项目目录。
新型储能奖励包括度电奖励和高比例先进技术奖励。
1、度电奖励。对纳入新型储能示范项目目录(要求见附件)管理的新型储能,根据实际放电量给予奖励,每千瓦时储能容量的年电量奖励上限600千瓦时,奖励期3年。奖励要求及标准见下表。奖励电量的起始时间以电网企业电量计量装置安装时间(从0开始计量)为准。
2、高比例先进技术奖励。对先进技术应用比例达到要求的独立储能电站,按照先进技术设备投资高出常规锂电投资的40%,另行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奖励上限5000万元。
通知原文:
0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