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晚间公告,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16)新40民初85号、(2016)新40民初86号、(2016)新40民初87号共计三份传票及民事起诉状。三起诉讼事项涉及金额本金3800万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要求公司2016年8月8日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第八法庭就借款纠纷一案进行应诉。
8月18日晚间公告,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16)新40民初85号、(2016)新40民初86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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