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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减少行政审批 事项提高审批效率的实施意见(试行)

   2013-09-09 世纪新能源网30890
核心提示:黑发改办字〔2013〕695号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提高审批效率的实施意见(试行)各市(地)、县(市、区)发展改革委(
黑发改办字〔2013〕695号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减少行政审批

事项提高审批效率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市(地)、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充分激发地方政府和民间投资主体的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现就全省发展改革系统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以投资项目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和资质资格许可为突破口,认真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取消或者降低准入门槛,减少政府对市场的直接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激发市场主体的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

(二)坚持正确处理省级管理和地方事权的关系。对于行政审批权限在省级,但事权在地方的事项,除国家明确规定不得下放、需要省级平衡建设条件以及跨区域、跨流域的以外,一律按照事权归属下放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省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完善规划引导、加强稽察监管和做好综合协调,充分调动地方政府项目投资积极性。

(三)坚持正确处理简政放权和加强管理的关系。做到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强化。对于取消核准的事项,通过实行属地化备案,由各地发展改革部门按照事权归属做好监管。对于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关的节能审查、初步设计审批、招标方案核准、竣工验收和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等工作职责同步下放。对继续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简化手续、优化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能。

二、减少行政审批事项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和省政府关于开展转变政府职能工作的总体要求,从我省实际出发,最大限度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许可,最大限度缩小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范围。经研究,决定对初步梳理出的137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14项,下放91项,保留32项。

(一)审批类事项。对于使用国家和省级政府投资,但事权在地方的投资项目,除国家或省有特殊要求外,全部下放到项目事权所属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下放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等66项审批类事项,保留6项。

(二)核准类事项。对于事权在地方的核准类事项,除国家或省有特殊要求外,全部下放到项目事权所属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等规定,取消企业投资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等14项核准类事项。下放企业投资省内非跨市(地)、县(市)区域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等17项核准类事项,保留26项。

(三)备案类事项。对于事权在地方的备案类事项,除国家或省有特殊要求外,全部下放到项目事权所属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此次共下放“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生产节能建材产品项目”等8项备案类事项。

三、简化行政审批程序

(一)精简项目审批工作环节。对纳入国家及省各类专项建设规划的政府投资类项目,取消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合并项目审批流程。对节能评估(审查)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一次会议、一次论证、一次联审,切实提高办事效率。项目申报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可在文件中一并提出节能评估(审查)申请。

(三)减少资金申请报告附件。各地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资金申请报告附件精简为3项:

1.审批类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和初步设计相关文件;核准类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备案类项目的备案确认书及备案依据。

2.审批和核准类项目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3.需落实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的项目,由地方政府出具配套资金承诺函。

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国家或省有特殊规定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附件按相关规定办理。

四、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一)缩短审批和核准时限。对于项目单位提出的内容完整、要件齐备的审批和核准申请,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当日,明确告知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对具备受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或核准。

(二)缩短备案审查时限。对于项目单位提出的内容完整、要件齐备的备案申请,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当日,明确告知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对具备受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

五、工作要求

(一)充分发挥规划的指导作用。要把规划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规划对政府和企业投资行为的指导性和约束性作用。要完善规划体系,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科学编制和完善各类专项建设规划,明确建设总量目标、区域布局,充分发挥规划对资源配置的导向作用。要严格执行规划,按照各类专项建设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和战略布局审批、核准项目。要做好规划实施的监督评估工作,完善公众参与和民主监督机制,确保各类专项建设规划得到有效落实。

(二)认真做好下放权限的承接工作。对于下放到地方的审批事项,项目相关的初步设计审批、招标方案核准、竣工验收等权限同步下放。各地、各单位要建立科学规范的项目审批工作机制,明确项目审批工作流程,依法依规认真做好相关项目审批工作。

(三)严格落实发展改革部门的监管责任。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工作。要强化事前监管,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审批和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等工作。要强化事中监管,加大重大项目专项稽察力度,与纪检、财政、审计及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增强横向联系和配合,确保项目建设活动规范进行。要强化事后监管,切实履行好项目竣工验收职责,严格把握验收条件和标准,认真履行验收程序。

对于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由属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和核准。各地、各单位在试行期间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以便相应调整。同时,要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投资和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 省发展改革委取消、下放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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