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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绿电直连项目开发建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

   2026-02-10 吉林省能源局1080
核心提示:绿电直连项目原则上由负荷企业作为主责单位,鼓励同一投资主体统筹开发。

2026年1月30日,吉林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吉林省绿电直连项目开发 建设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根据征求意见稿,绿电直连是指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通过直连线路向单一电力用户供给绿电,可实现供给电量清晰物理溯源的模式,新能源弃电不纳入统计。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出台“多用户绿电直连”有关办法前,进一步探索开展采用直连线路向多用户开展绿电直接供应。

适用范围中,电源类型分为三类:一是可在负荷项目周边新建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电源项目开展绿电直连。二是支持尚未开展电网接入工程建设或因新能源消纳受限等原因无法并网的新能源项目,在重新履行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变更等相关手续后,可作为绿电直连项目配套新能源进行申报。三是已投运上网消纳新能源项目,在配套接网工程处置方案、切改方案等方面与电网企业达成一致意见,在重新履行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变更等相关手续后,可作为绿电直连项目配套新能源进行申报。

源荷匹配中要求,按照“以荷定源”原则科学确定新能源电源类型和装机规模,作为一个整体接入公共电网,与公共电网形成清晰的物理界面与责任界面,新能源须接入用户和公共电网产权分界点的用户侧。项目整体新能源自发自用电量占项目总用电量的比例不低于30%,并不断提高自发自用比例,2030年起新增项目不低于35%。新能源自发自用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新增负荷开展绿电直连项目的新能源上网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上限,在2028年及以前投产项目不超过40%,2028年之后投产项目不超过20%;存量负荷开展绿电直连项目的新能源上网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上限不超过20%。

绿电直连项目原则上由负荷企业作为主责单位,鼓励同一投资主体统筹开发。支持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不含电网企业)投资绿电直连项目。项目电源可由负荷企业投资,也可由发电企业或双方成立的合资公司投资,直连专线由负荷企业或电源企业投资。

价格机制方面,征求意见稿显示,绿电直连项目按照国家和吉林省价格、财政、税务等部门相关规定缴纳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策性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费用。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项目投资主体在批复意见有效期内依法依规开工,在负荷侧项目完成计划投资10%以上后(以纳统数据为准),可申请配套新能源指标与项目核准,在负荷侧项目完成计划投资30%以上后(以纳统数据为准),配套新能源项目可开工建设。

详情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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