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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死亡!内蒙古一光伏电站项目发生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2025-11-27 世纪新能源网1200
核心提示:发生一起施工人员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

11月24日,内蒙古乌拉特后旗人民政府发布乌拉特后旗内蒙古天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乌拉特后旗光伏帮扶电站项目“5·29”一般触电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根据结调查报告:2025年5月29日10时15分左右,内蒙古天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乌拉特后旗光伏电站帮扶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施工人员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

2025年5月29日10时15分左右,内蒙古天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乌拉特后旗光伏电站帮扶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施工人员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旗委、旗政府高度重视,要求查明事故原因,妥善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乌拉特后旗人民政府成立由旗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发改委、总工会、供电分公司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的乌拉特后旗内蒙古天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乌拉特后旗光伏帮扶电站项目“5·29”一般触电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称“事故调查组”),组织开展调查工作,根据需要事故调查组聘请相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阅资料、问询谈话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内蒙古天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乌拉特后旗光伏帮扶电站项目“5·29”一般触电生产安全事故是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带电操作、不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导致的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施工单位基本情况

内蒙古天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天勤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MA0MYY451D;法定代表人:赵园园;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路巴比伦花园二期5号独立商业1-2层1011;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肆仟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6年9月27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以建筑业资质许可项目为准;营业执照最新登记日期:2024年3月8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查)。  

建筑业企业资质基本情况:发证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证书编号:D215514487;资质类别及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发证日期:2024年6月26日;有效期至 2025年8月13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基本情况:发证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号:(蒙)JZ安许证字〔2023〕000068;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至:2026年6月2日。

2.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乌拉特后旗富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富泉实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5670656922Y;法定代表人:图门;注册地址:乌拉特巴音宝力格镇水务局 309-311室,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肆亿伍仟陆佰伍拾陆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08年1月10日;最新登记日期:2024年12月2日。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水资源管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水利相关咨询服务;水土流失防治服务;水污染治理;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雨水、微盐水及矿井水的收集处理及利用;防洪除涝设施管理;固体废物治理;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市政设施管理;谷物种植;油料种植;中草药种植;人工造林;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畜禽粪污处理利用;食用农产品初加工;碳減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森林固碳服务。

许可项目:自来水生产与供应;河道采砂;天然水收集与分配;河道疏浚施工专业作业;动物饲养;种畜禽生产;动物无害化处理;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

3.监理单位

荣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以下称“荣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MAC0JCXT2A;法定代表人:杨国君;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开源路泰汇现代城A3号楼一单元303室;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22年9月20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工程监理;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技术咨询;工程师招标代理;房屋租赁。  

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发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证书编号:E141003263-10/10;资质类别及等级: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可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可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发证日期:2022年5月12日;有效期至 2025年8月18日。

4.其他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内蒙古绿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MA13PJNR7N;法定代表人:吕秉礼;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兰镇苏里格街西裕景园小区3-商业02号门店;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20年4月30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包括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许可项目: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内蒙古星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302MADJUC8U0E;法定代表人:史云峰;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鄂尔多斯东街北二街坊档案局家属楼1号楼11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24年5月17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包括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施工专业作业;职业中介活动;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2024年9月19日,旗人民政府会议研究同意由乌拉特后旗富泉实业有限公司组织实施乌拉特后旗光伏帮扶电站项目。项目计划建设总装机容量850千瓦电站1座,采用“全额上网”模式运行。项目总投资357万元,受益对象为脱贫人口(监测对象)41户85人,剩余收益由16个帮扶嘎查村集体平均分配,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2025年3月26日,旗发改委向市能源局申请乌拉特后旗光伏帮扶电站项目备案。2025年3月27日,市能源局准予该项目备案(项目代码:2502-150825-60-01-160108)。2025年4月25日项目开工,计划5月20日竣工。由于天气原因,项目建设期内停工8天,未在计划时间内竣工。

乌拉特后旗光伏帮扶电站项目使用隆基635瓦单晶硅太阳能电池组件(光伏组件)1338块(每块设计电压48V),6台华为逆变器。按施工设计,每16块光伏组件为一个组串,每台逆变器接入14—15个光伏组串。

(三)建设项目合同和协议签署情况

2025年3月4日,富泉实业2025年第2次董事会会议原则同意在乌盖苏木和丰村万头牛养殖基地牛舍屋顶建设该项目。中群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施工设计图和荷载评估报告。

2025年3月24日,富泉实业发布招标公告,经公开招标,最终确认内蒙古天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正弘设计有限公司联合体中标。

2025年4月25日,富泉实业和荣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富泉实业和天勤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025年4月25日,天勤公司未经富泉实业同意的情况下和没有取得建筑劳务施工资质的内蒙古绿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将光伏组件安装、支架固定、电缆铺设等图纸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劳务分包。2025年4月28日,内蒙古绿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内蒙古星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安装合同》,安装内容包括乌拉特后旗光伏帮扶电站项目所有安装工程。

(四)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施工单位

天勤公司成立乌拉特后旗光伏帮扶电站项目部(以下称“项目部”),项目部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项目经理吴美俊担任,项目部配备专职安全员罗兰。项目部提供相关资料向富泉实业和荣泰公司报审,天勤公司资质和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均符合要求。项目部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和编制了光伏区电缆敷设方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项目部存在违法分包的行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明确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备资质的分包单位,但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项目分包给了没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的内蒙古绿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绿木公司对项目进行再分包,再分包公司内蒙古星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仍不具备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和电力设施安装资质。

项目部开工前技术交底流于形式,没有对工人开展入场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项目部没有开展过有效的安全检查,监理单位下发的监理工程师联系单,项目部没有整改记录。项目部在调试、运行光伏组串前,没有编制调试方案,没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实施[《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进行调试、试运行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调试大纲、试验方案,对各项试验方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实施。]。

项目经理吴美俊、专职安全员罗兰长期不在项目部,由天勤公司尹明辅助项目经理开展现场管理、施工进度和对外协调等工作。星团公司法人史云峰是负责项目电力安装的技术人员,持高压电工作业、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项目部施工的工人由史云峰雇佣并安排和指挥工人作业。

2.监理单位

荣泰公司编制了乌拉特后旗光伏帮扶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审核了天勤公司和项目部人员资质、项目部专项施工方案。没有审查签订的分包合同和分包单位的资质文件。没有光伏组件安装旁站监理的记录,没有在光伏组串调试时进行现场监理[《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或参加各类安全检查活动,掌握现场安全生产动态,建立安全管理台账。重点审查、监督下列工作:(二)审查和验证分包单位的资质文件和拟签订的分包合同、人员资质、安全协议。(五)对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特殊作业和危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理;对复杂自然条件、复杂结构、技术难度大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进行现场监理;监督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的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项目建设期间下达了4份监理通知书,施工单位没有回复整改,监理单位未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该情况[《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或部分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3.建设单位

富泉实业对项目部开展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建设期间每天到施工现场监督项目施工进度和安全生产情况,统筹协调项目建设工作。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5年5月25日—28日,项目部工人在史云峰的安排下自东向西安装9号棚的光伏组件,史云峰要求工人在安装的时候就把光伏组件按排全部串联起来[5《光伏电站施工规范》(GB 50794-2012)6.1.5条:明确规定光伏组件安装过程中不得连接电缆,应在所有机械固定完成并检查无误后,方可进行电气连接。6.3.3条:强调电气设备安装前需断开电源,防止触电或短路风险。

5月29日,计划由史云峰带两名工人对9号棚最东侧一组光伏组串(16块)进行调试。早晨8点左右的时候,史云峰给项目部闫继荣打电话,让闫继荣准备6组线,分别是3米和10米的线。8点30分左右,史云峰到项目部,和闫继荣一起在9号棚东面空地上裁线,大概是9点多的时候完成,随后闫继荣离开,史云峰给裁好的6组线上接MC4插头。9点40左右的时候,史云峰接完MC4插头,准备自行驾驶曲臂车上9号棚,上车之前闫继荣让史云峰再叫两个工人过来,史云峰说不用,随后自行操作曲臂车升到9号棚东侧的顶部。闫继荣在下面看史云峰在棚顶东侧接线,接完外侧以后,史云峰进入到光伏板下面操作,闫继荣离开走到9号棚北面不远的地方,突然听见“啪啪”打电的声音,还看到了有闪电的光,闫继荣在下面呼叫史云峰,问其是否有事情,史云峰回答没事,紧接着又闪了几下,并伴随打电的“啪啪”声,闫继荣再次呼叫史云峰,史云峰没有应答。10时15分左右,闫继荣立刻打电话给会操作曲臂车的项目部工人谢治宝,谢治宝当时在10号棚西侧棚顶上安装光伏组件,闫继荣告诉他史云峰可能触电了。谢治宝立刻带着其他3名工人到9号棚,驾驶曲臂车从9号棚东侧上到棚顶,上去之后看到史云峰头朝北,脚朝南在棚子上躺着,有一只鞋已经掉了。眼睛紧闭,嘴角有白沫,呼喊后没有回应。

(二)应急处置情况

10点30分左右,谢治宝带着其他3名工人上到9号棚顶后,开始对史云峰实施急救,有两个人分别给他做心脏按压和人工呼吸,同时喊闫继荣拨打120 。120到达现场后,现场工人把史云峰从棚上抬下来,120随车医生继续对其施救,抢救无效后宣布史云峰已经死亡。

2025年5月29日上午11时左右,项目部尹明向乌盖苏木报告事故情况,乌盖苏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旗人民政府电话报告乌拉特后旗光伏帮扶电站项目一名工人疑似因触电导致死亡,同时报公安机关。12时23分,旗人民政府应急值班室电话报告市政府相关情况。旗委常委、政府副旗长阿拉腾宝力格、政府副旗长宝力德立即赶赴现场,并组织应急管理局、乌盖苏木、供电分公司、富泉实业公司等单位抵达事发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确保不发生次生事故。

(三)应急处置评估

接到事故报告后,旗人民政府统筹组织相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置、死者家属安抚和善后等工作,相关部门行动迅速、协调配合,有序开展了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在整个事故处置过程中,组织有力,没有发生次生伤亡情况,同时,死者善后工作已完成,遇难者家属情绪稳定,无不稳定因素,无重大舆情发生,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四)事故现场勘察情况

2025年6月9日,专家组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现场情况如下:9号棚顶彩钢板有黑色烧孔,第一组光伏板支架下方横梁方钢有若干电击烧伤点。黑色负极直流线一端接至光伏组串第一块负极板,另一端线头严重烧损。红色直流线揽两端有MC4插头,未接入组件及组串式逆变器。光伏组件已连接。

三、事故死亡人员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2万元(不含事故处罚罚款)。

史云峰,男,身份证号:152801198902012715,户籍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八一乡长丰村九社03号。

四、事故的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物的不安全状态

2025年5月29日上午天气多云转晴,光伏组件在光照下始终带电,事发时9号棚第一排208块光伏组件已经串联,直流侧形成电压远超人体安全电压36V。

2.人的不安全行为

作业人员史云峰安全意识淡薄,违规带电作业[6《光伏发电系统安全规范》GB/T 38335-2019第6.3.2条:光伏组串的安装、调试和维护应在断电状态下进行,断电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遮挡光伏组件、断开直流侧开关或使用绝缘工具。《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 50797-2012

10.1.6条:光伏方阵的安装必须确保直流侧不带电,操作人员应使用绝缘防护装备。],未安排监护人员[7《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GB 50794-2012)6.1.5条(安全监护):“高处作业、带电作业、吊装作业等危险作业时,应设置专人监护,监护人员不得擅自离开作业现场。”],未穿戴绝缘鞋和手套,手部直接触碰带电的裸露线头,最终导致触电身亡。

(二)事故相关技术分析和鉴定情况

1.专家技术分析意见

带电的负极线被直接切断,作业人员史云峰触碰到裸露的带电线头,作业时未按要求切断光伏板连接线,负极直流电压超过安全电压,最终形成了光伏板负极裸线头—人手—心脏——脚—彩钢棚—大地的电流路径,电流通过人员对地发生短路放电,导致触电死亡。 

2.鉴定情况

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巴金司法鉴定所〔2025〕尸检第79号),史云峰尸体鉴定意见:电击致多脏器损害、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三)间接原因

1.项目部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能履职,现场管理缺位,未及时纠正作业人员违章指挥工人将光伏板组串预先连接的行为和违规带电作业行为;未严格落实安全监护措施,单人作业;未督促作业人员落实安全措施,佩戴绝缘劳动防护用品。

2.施工单位未正确履行项目安全主体责任项目部未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作业人员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安全措施[《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安全措施,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发生。]。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以每日晨会代替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对光伏组串接线、逆变器调试存在的安全风险认识不足,未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

3.监理单位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监理单位未及时发现施工单位将光伏组件串联的违规行为。没有将施工单位不回复整改监理工程师联系单的行为报告建设单位。未查验施工单位劳务分包合同。未对光伏组串接线、逆变器调试实施现场监理。

4.建设单位对项目施工的全面管理责任不严不细未及时发现施工单位将项目分包给不具备资质和条件的单位[10《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工程分包管理责任,严禁施工单位转包和违法分包,将分包单位纳入工程安全管理体系,严禁以包代管。]。未将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施工组织方案、应急预案等内容向旗发改委(能源局)备案[11《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在电力建设工程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包括电力建设工程基本情况、参建单位基本情况、安全组织及管理措施、安全投入计划、施工组织方案、应急预案等内容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备案。]。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1人)

史云峰,男,内蒙古星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负责项目电力安装的技术人员,违规带电作业导致死亡,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2.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4人)

(1)吴美俊,女,天勤公司乌拉特后旗光伏帮扶项目经理,严重履职不到位,未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有效实施安全施工措施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12《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有关规定,建议旗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13《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旗住建局依据《建筑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八条[14《建筑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责令停止执业。

(2)罗兰,女,天勤公司乌拉特后旗光伏帮扶项目安全员,不到岗履职,未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未制止施工现场的违章操作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建筑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有关规定,建议旗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赵园园,男,天勤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未严格督促本单位人员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未及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对该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16《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关规定,建议旗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17《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4)苏佳,男,荣泰公司乌拉特后旗光伏帮扶电站项目总监,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未能有效检查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建议旗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旗住建局依据《建筑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八条责令停止执业。

3.建议企业内部处理的人员(1人)

邓益田,男,富泉实业乌拉特后旗光伏项目委托人,未能在项目开工前向旗能源局备案施工单位基本情况,存在失职行为,建议富泉实业依据企业内部制度进行处理。

富泉实业将以上处理结果上报旗国资委。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天勤公司,依法履行对建设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对项目部存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等监督检查不到位,建设项目存在违法分包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18《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

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有关规定,建议乌拉特后旗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19《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荣泰公司,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履行不到位,未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工程施工安全。项目部监理工程师对监理工程师联系单提出的问题监督整改不到位,未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未审核分包单位资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旗住建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2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的规定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3.富泉实业,对施工单位履行监督职责不到位,对施工单位违法分包的问题失察,建议向旗国资委作出书面检查。

4.内蒙古绿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后,该企业向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关停。

5.内蒙古星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事故死者史云峰为该公司法人,法人死亡后公司已不能正常运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事故相关企业须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全面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设单位要强化对承包单位的监督指导,严禁 “以包代管”,严格审查分包队伍资质、技术能力及历史业绩,将分包队伍纳入本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考核。施工单位在作业过程中,要落实现场全过程安全监护,加大作业现场监督检查力度,及时纠正违章行为,通过规范化管理约束外包队伍作业行为。监理单位要严格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确保其持有效证件上岗,坚决杜绝无证上岗及 “人证不符” 现象。

(二)强化现场安全管控力度

各单位要全面加强现场安全管控,精准辨识作业风险,严格按操作规程实施作业。作业时必须穿戴绝缘鞋、绝缘手套等劳保用品,严禁带电作业和乱接临时用电,严格落实安全防护与技术保障措施,明确专人担任作业监护。督促员工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大违章行为整治力度,强化对重点岗位、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坚持 “无监督不作业、无监控不作业” 原则,坚决杜绝 “三违” 行为,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三)深化安全教育培训实效

进一步强化从业人员针对分布式光伏项目作业的操作规程、专业知识、安全技能及风险辨识能力培训。培训内容需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精准设置,突出针对性和实用性,重点普及用电安全知识,增加触电急救技能培训。安全教育不得用安全技术交底替代,严禁形式化、走过场,确保培训实效。

(四)加强行业监督管理效能

建设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原则,要求各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强化风险意识,认真履行职责,严把安全生产关,加强对同类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防范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MC4插头、光伏组件连接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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