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披露,该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千平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平机械”)因与中铁大桥局上海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起诉。2025年8月29日,千平机械收到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沪0120民初75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千平机械的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公告,2021年5月,原告千平机械与第三人天津中合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中铁大桥局上海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吊车租赁合同》(简称“合同一”),约定:第三人租用原告设备用于被告承包的三峡大丰H8-2海上风电安装项目风机安装工程,租期6个月;6个月内每月租费240万元整,超出6个月按210万元/月;被告承担“如在本合同项下,第三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当月结算租金,被告有权从下个月中被告付给第三人的月度结算款中扣除该项费用,并支付给原告”的责任。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了租赁设备,经第三人最终确认,累计结算租赁费用为17,266,633元。经原告多次催收,第三人仅累计支付租赁费用9,826,633元,仍拖欠原告744万元租赁费用。
第三人一直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向原告支付当月租赁费用,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因而,原告于2021年10月22日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函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赁费,但被告不予理会。
2024年7月2日,原告向吉安仲裁委提起仲裁,仲裁过程中,第三人抗辩其与被告签订《三峡大丰H8-2海上风电安装项目风机安装工程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简称“合同二”),第三人租赁原告设备即是为了执行合同二,合同二的工程总价80,999,993元明确包含了合同一的设备租赁费用。但被告仅向第三人支付800万元工程款,剩余工程款未支付,因而无力支付原告的设备租赁费。
被告未按合同一约定,向原告支付设备租赁费用,已构成严重违约,并造成了原告的资金利息损失,应予赔偿。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设备租赁费用7,44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7,4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3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1月1日为526,578.74元,并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 以上诉讼请求金额暂合计为7,966,578.74元。
2025年8月29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25)沪0120民初7533号],驳回原告千平机械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56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2,966元,由原告千平机械负担。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表示,案件尚在上诉期内,千平机械已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公司暂时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的影响,具体影响情况以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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