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般工商业电价两连降,共降价5.62分/千瓦时

   2018-09-14 电力市场观察30640
导读

9月12日,山东省物价局发布《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中称:山东电网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单一制电价及输配

9月12日,山东省物价局发布《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中称:山东电网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单一制电价及输配电价,7月1日起每千瓦时降低0.0276元,9月1日起再降低0.0286元。

详情如下: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价格一发〔2018〕112号

各市物价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目标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053号)、《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191号)文件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山东电网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单一制电价及输配电价,7月1日起每千瓦时降低0.0276元(含税,下同),9月1日起再降低0.0286元。调整后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

二、降低部分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

进一步推进上网侧同网同价改革,省内燃煤发电机组现行电价高于燃煤标杆电价0.011元及以上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011元;高于燃煤标杆电价0.011元以下的,降至燃煤标杆电价。调整后标准详见附件3。

三、降低政府性基金附加标准

(一)我省随电价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标准,降至每千瓦时0.0039元。

(二)按照输配电价改革相关要求,将每千瓦时0.02元的农网还贷资金并入电价。

四、明确自备电厂企业政策性交叉补贴标准

自备电厂企业政策性交叉补贴缴纳标准为每千瓦时0.1016元,缴纳金额按自发自用电量计算。2018年7月1日-2019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政策性交叉补贴标准暂按每千瓦时0.05元执行。

完善自备电厂有关价格政策,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五、其他事项

(一)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标准、农网还贷资金并入电价、明确自备电厂企业政策性交叉补贴标准自7月1日起执行;降低省内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自9月1日起执行。请电网企业及时做好相关电力用户电费清算工作。

(二)为规范电价管理,我省销售电价表自9月1日起调整为“尖峰平谷电价表”。相关转供电单位要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价办发〔2018〕103号)规定,于9月30日前将“预购电”电价标准调整到不高于每千瓦时1.0014元(现行工商业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后期高峰电价调整时,“预购电”电价标准根据鲁价办发〔2018〕103号文件规定相应调整。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电价政策落实到位。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

附件:

1.山东省电网销售电价表、山东省电网输配电价表(2018年7月1日-8月31日)

2.山东省电网销售电价表、山东省电网输配电价表(2018年9月1日起执行)

3.山东省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2018年9月1日起执行)

山东省物价局

2018年9月12日

附件:





 
 
标签: 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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