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贵州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贵州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太阳能、风能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鼓励和支持推广应用小型风电和太阳能技术。
会议还审议了《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提出,在容易发生水土流失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昨日,贵州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贵州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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