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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中国-阿盟能源合作大会联合声明

   2012-09-24 10350
核心提示:第三届中国-阿盟能源合作大会联合声明2012年9月16-18日中国 银川为落实2010年1月26-28日在苏丹共和国喀土穆举行的第二届中阿能源
第三届中国-阿盟能源合作大会联合声明

2012年9月16-18日

中国 银川

为落实2010年1月26-28日在苏丹共和国喀土穆举行的第二届中阿能源合作大会闭幕公报和2012年5月在突尼斯举行的中阿合作论坛第五届部长级会议成果文件,在中阿合作论坛框架下,第三届中阿能源合作大会于2012年9月16-18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宁夏回族自治区首府银川举行。

中方主席为中国国家能源局副局长吴吟先生,阿方主席为苏丹水电资源部次长穆萨•欧麦尔•阿布卡西姆先生。

中国国家能源局、外交部以及石油、电力、可再生能源企业和行业协会,阿拉伯国家联盟秘书处、阿拉伯石油输出国组织、阿盟各成员国能源主管部门、能源企业及有关单位,共计200余名代表出席会议。

与会代表探讨了中阿能源合作的前景和加强能源合作的途径。双方强调必须充分开发与利用各种能源,共同保障全球能源安全,促进各自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双方就可再生能源合作,加强石油、天然气和电力行业合作广泛交换了意见。

根据双方在第三届中阿能源合作大会上达成的共识,以及各国代表在本届会议上的讨论情况,双方一致同意:

---继续发挥中阿能源合作大会机制的作用,并强调积极落实中国国家能源局和阿拉伯国家联盟关于中阿能源合作机制的谅解备忘录的重要性;

---在互利基础上,继续加强能源领域,特别是石油、天然气、电力、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合作。

具体如下:

(一)石油、天然气领域合作

双方强调愿意支持现有的合作项目,在不违背本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支持在互利基础上开展石油、天然气的相关投资项目,加强并扩大现有合作,特别是石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开采、运输和炼化方面的合作。双方强调,应为上述领域的联合项目提供一切必要便利,加速相关程序的办理。

(二)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合作

双方强调应根据各国的形势和资源情况推广可再生能源应用新技术,就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投资、经验交流和技术转让举办论坛和研讨会。此外,双方还应根据各国的国情和资源状况,加强在科研和规划领域的合作,推动新能源规模化利用(风能、太阳能)和新型高科技实验项目。双方愿积极参与2013年在突尼斯举办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投资、经验交流和技术转让研讨会。

(三)和平利用核能领域的合作

双方强调应加强在和平利用核能领域的合作与能力建设,尤其是在发电和海水淡化领域的合作。

(四)电力合作

双方重视电力领域的合作潜力,愿意继续加强该领域更广泛的交流与合作。

双方同意于2014年在阿拉伯国家召开第四届中阿能源合作大会。

阿方对中国国家能源局和宁夏自治区政府为确保此次会议成功召开所作的精心安排和给予阿拉伯代表团的热情款待表示感谢,强调双方应继续保持这种势头,以造福于双方人民。

中方主席                  阿方主席
国家能源局               苏丹水电资源部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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