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阿斯塔纳能源生态园项目EPC总承包(二次)结果公告发布。中国机械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924687262.72元。

据悉,今年7月21日,深圳能源公布,公司全资子公司深能(香港)国际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深能中亚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的所属控股公司东方希望有限责任公司,拟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建设哈萨克斯坦阿斯塔纳能源生态园项目,项目计划总投资为1.9663亿美元(折合人民币13.6054 亿元)。
阿斯塔纳能源生态园项目位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阿斯塔纳市主城区东北向,拜科努尔区环城公路229号区域。用地面积15公顷,生活垃圾处理规模为1500t/d,预计年处理量54.75万吨。项目采用机械炉排炉焚烧方式处置生活垃圾,日处理生活垃圾1500吨,配置2台处理能力为750t/d机械炉排焚烧炉,2台91.65t/h中温超高压余热锅炉(13.7MPa,450℃),1台50MW中温超高压纯凝式汽轮机和1台50MW发电机(13.24MPa,445℃)。
本项目入炉垃圾设计低位热值考虑为8374kJ/kg,焚烧炉的操作范围定在5020~10500kJ/kg之间。
烟气净化系统采用“SNCR炉内脱硝+半干式脱酸+干法喷射+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烟气再循环”组合工艺(预留SCR用地),达到欧盟2010/75/EU的排放标准后通过烟囱排放;
渗滤液处理采用"预处理+UASB厌氧反应器+MBR生化处理系统+纳滤+RO反渗透膜"的处理的处理工艺。渗滤液处理系统出水水质达到《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T50050-2017)标准后回用,生活污水与渗滤液系统协同处理;
项目产生的炉渣为一般固废,采取填埋的方式进行处置;产生的飞灰为危废,采用螯合剂的稳定化工艺处理达到无害化标准后进行无害化填埋。
年额定运行时间:不少于8000小时。
该项目于8月19日启动招标,9月19日,因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招标失败。同日启动二次招标。
本项目的招标范围(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工程设计工作
投标人全权负责本项目全厂全专业设计、前期技术文件编制、属地标准转化及报审配合工作,全面满足境外极寒地区建设标准、属地图纸审查(国家鉴定)要求及项目投产运行需求,全程承担设计合规性、完整性、适配性主体责任。
2、设备采购与供货工作
投标人负责本项目全范围设备(焚烧炉推料器、焚烧炉排及配套液压站除外,详见技术规范书附件6)、材料、物资的采购、监造、供货、跨境运输及现场管控工作,实行全品类、全流程、全风险总价包干。
3、施工安装工作
投标人承担本项目全部土建、安装、配套工程的施工组织与实施主体责任,涵盖前期勘察、专项施工、实体施工、专项工程、质量检测、现场管控全流程。
4、暂估价工作
暂估价对应的工作,属于投标人的工作范围。暂估价项目界限及相关要求详见技术规范书附件10。
5、总包管理工作
投标人承担本项目全面总包管理职责,负责项目前期报批、属地合规管理、全周期统筹、团队管理、制度建设、采购管控、工程保险、创优管理、报审配合及现场配套服务保障,对项目整体建设目标全权负责。
6、质保、运维配合工作
投标人全面负责本项目缺陷责任期质保服务、常态化运维支撑及项目后期长效配套配合工作。
7、工程创优工作
投标人全面负责本工程达标创优工作,并确保项目获得中国电力优质工程(境外工程)和哈萨克斯坦境内Paryz(国家社会责任工程奖)。
8、前期至竣工验收合规手续办理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部分许可、申请、批复及验收(包括但不限于国家专家审查、施工许可、消防/环保专项验收、国家验收委员会验收)的法定申请主体必须为招标人的,招标人仅负责提供法定要求的基础权属文件(如土地证、营业执照等),并在投标人提交完整、合规的申请文件后,投标人作为招标人的独家授权代表,负责上述所有法定审批和验收的全部实质性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文件的编制与翻译、政府部门的日常沟通与公关、现场查验的准备、专家意见的整改、规费的核算与申请。投标人为完成上述代办工作所产生的人工、交通、资料编制、翻译及当地合规咨询费用,已包含在EPC合同总价中,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招标人额外索赔。
计划工期:本项目总工期1056日历天,重要里程碑节点安排如下:
(1)开工日期(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10月25日;
本项目综合楼等附属建(构)筑物地基基础工程须于中标后一个月内正式开工,垃圾池主体工程须于项目开工后 2~3 个月内启动施工。中标人须确保按期启动地基基础作业。
(2)主厂房垃圾池基础混凝土浇筑;
(3)主厂房垃圾池结构超过正负零;
(4)余热锅炉钢结构安装工程开工;
(5)主厂房垃圾池结构到顶;
(6)2台余热锅炉汽包吊装就位并完成固定;
(7)2台余热锅炉整体水压试验完成;
(8)烟囱结构到顶;
(9)厂用电受电;
(10)主厂房垃圾池具备进垃圾条件;
(11)发电机组首次并网;
(12)整套机组完成168小时满负荷连续运行:2029年6月15日;
(13)竣工日期(性能考核测试完成并移交):2029年9月15日。
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证明文件:提供营业执照或者企业经营所在地注册的合法证明文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或电子章)
2、投标人应同时具备以下资质要求:
(一)设计资质要求:哈萨克斯坦Ⅰ级工程业务设计许可证;
(二)施工资质要求:哈萨克斯坦Ⅰ级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许可证。
(证明文件:提供有效期内的设计及施工许可证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或电子章)
3、投标人拟派主要人员应满足下述全部要求:
(一)拟派项目经理应至少承接过一个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上火力发电厂(含燃气发电厂)主体建筑安装工程(包括锅炉、汽轮发电机、主厂房等)或单炉不低于400t/d机械炉排炉垃圾发电厂主体建筑安装工程(包括锅炉、汽轮发电机、主厂房等)投运业绩,并且在以上工程中担任项目经理职务;(证明文件:
①提供业绩合同及竣工验收报告(或移交生产证明书)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或电子章。
②证明文件应能体现工程名称、承包范围、项目规模、项目经理姓名、职务等内容。③如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移交生产证明书均无法体现上述内容的,可提用户方出具的用户证明文件。)
(二)拟派设计经理应持有哈萨克斯坦当地认可的设计签字资格或注册资格;
(证明文件:提供拟派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等证明文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或电子章)
4、投标人应满足以下业绩要求:
(一)业绩要求1:
1)业绩类型:至少承接过一个在投标人所属国家境外或哈萨克斯坦地区的EPC总承包项目业绩,业绩需为投标人独立承接或作为牵头人承接;
2)业绩时间:2016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间(业绩认定时间以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准);(证明文件:
①提供业绩合同及竣工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或电子章;
②证明文件应能体现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工程名称、工程地点、承包范围、合同金额等内容;
③如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均无法体现上述内容的,可提供用户方出具的用户证明文件)
(二)业绩要求2:
1)业绩类型:至少承接过一个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上火力发电厂(含燃气发电厂)主体建筑安装工程(包括锅炉、汽轮发电机、主厂房等)或单炉不低于400t/d机械炉排炉垃圾发电厂主体建筑安装工程(包括锅炉、汽轮发电机、主厂房等)投运业绩;
2)业绩时间:2016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间(业绩认定时间以工程移交生产时间或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准);(证明文件:
①提供业绩合同及移交生产证明书(或竣工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或电子章;
②证明文件应能体现项目工程移交生产时间或工程竣工验收时间、承包范围、项目规模;
③如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移交生产证明书均无法体现上述内容的,可提用户方出具的用户证明文件)
(三)若投标人为联合体,上述业绩必须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
5、投标人资信情况
(一)各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无破产、资产被冻结等情况;
(二)所承担工程在近一年内没有发生过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责任记录。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过3人以上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责任记录;
(三)在近5年内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被逐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的情况。
(证明文件:提供资信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或电子章)
6、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除满足前述第5.3、5.4要求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联合体(包括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单位组成数量小于等于3家,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前述5.1、5.5的要求,且联合体中负责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分别满足5.2第(一)条和第(二)条要求;
(二)项目经理必须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
(三)联合体各方必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方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必须明确设计、设备、施工分工);
(四)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参加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证明文件:提供《联合体投标协议》,加盖投标人公章或电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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