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常态化、制度化,转变监管理念,优化执法方式,全面提高执法效能,发挥生态环境守法企业在日常监管中的正面激励和示范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对《广东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粤环发〔2021〕6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广东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广东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文件依据】为推进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常态化、制度化,转变监管理念,优化执法方式,全面提高执法效能,发挥生态环境守法企业在日常监管中的正面激励和示范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术语定义】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以下简称“正面清单”),是指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活动中,对经筛选符合条件纳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合称“企业”),实施以非现场为主、原则上不主动进行现场检查,并配套正面激励举措的清单管理制度。
第三条 【基本原则】制定和实施正面清单制度,遵循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差异化监管和守法激励的原则,并体现无事不扰、动态调整,引导企业自觉守法的工作导向。
第四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开展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活动。正面清单管理不构成行政许可或者行政确认,不免除企业依法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第五条 【职责分工】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建立健全本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制度,明确纳入条件和程序、正面清单有效期和差异化监管措施,完善正面清单管理信息平台,接受各地正面清单企业名单备案,并对各地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正面清单企业的纳入、公开、调整、备案、信息维护和监督执法等具体管理工作,同时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细化落实相关监管和激励措施等工作。
第二章 纳入条件
第六条 【纳入对象】全省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或应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纳入条件且不存在第九条不得纳入情形的可纳入正面清单。
第七条 【纳入条件】纳入正面清单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满足“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环保手续齐全,污染防治设施齐备且正常稳定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守法状况良好,近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三)落实环境应急管理和风险防控措施,近两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四)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按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具备有效非现场检查条件。对于不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企业,主动向生态环境部门共享生产设施(含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数据,或者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工况(用电)监控、用能监控等智慧监管手段应用,也可申请纳入正面清单管理。
符合上述条件且绩效等级先进企业优先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第八条 【鼓励纳入】对管理水平高、守法意愿强的企业,推动纳入正面清单。鼓励将符合纳入条件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重点支持与民生保障密切相关的企业,污染物排放量小、环境风险低、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小微企业,主动开展污染防治绩效和风险管理能力评估的企业,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
第九条 【禁止纳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正面清单:
(一)涉及生活垃圾集中焚烧、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城乡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业集聚区工业污水集中处理的企业;
(二)较大及以上环境风险等级的企业;
(三)近三年内提供虚假申报生态环境正面清单材料的企业;
(四)因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引发的居民群访、集访、信访积案或被媒体曝光的企业;
(五)因合并、破产、注销等原因导致主体灭失的企业;
(六)近五年内存在恶意偷排、违法倾倒(填埋)危险废物、弄虚作假、逃避监管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存在污染环境犯罪的企业;
(七)其他不适宜纳入的企业。
第十条 【纳入比例】筛选正面清单企业时,应同时结合本地产业结构、环境容量、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监管执法能力等要素。各地级以上市正面清单内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类和简化管理类企业总数不超过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企业总数的20%。排污登记类企业纳入正面清单的,不占用上述比例额度。
第三章 清单管理
第十一条 【纳入方式】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结合日常监管情况,采取企业自主申报与生态环境部门主动筛选两种方式。企业自主申报的,应当签署《生态环境守法自律承诺书》。
第十二条 【纳入程序】正面清单的纳入程序:
(一)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每年11月30日前集中受理和审核纳入申请;
(二)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对拟纳入企业是否符合条件开展评估,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或专家论证;
(三)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意见;
(四)通过生态环境部门官网等主流媒体平台向社会公示拟纳入正面清单企业名单,并公布投诉举报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正面清单企业名单正式公布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创新正面清单纳入和发布程序,提升纳入机制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十三条 【公开内容】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向社会公开正面清单企业以下信息:
(一)企业名称、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行业、排污许可证编号(排污登记编号)、排放的主要污染物;
(二)有效期;
(三)监督投诉电话。
发生调整事项的,公示内容还应当包括调整事由。
第十四条 【有效期】正面清单自公布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 【延续复核】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可以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在清单有效期届满前组织开展复核。经复核确认企业仍符合纳入条件的,可直接予以延续,无需再次书面征求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意见,经公示后将其纳入新一轮正面清单。
第十六条 【动态管理】正面清单实施动态管理。企业不再符合纳入条件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在不再符合纳入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企业移出的理由和依据,将其移出正面清单并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开。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集中公布本辖区正面清单企业名单。
第十七条 【信息化管理】将正面清单企业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污染源监管动态信息库,并列入执法计划。通过信息化系统实现非现场检查过程、减免行政处罚情况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十八条 【包容审慎】审慎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对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初次环境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加强帮扶指导,不移出正面清单。
第四章 监督执法方式
第十九条 【非现场检查】生态环境部门对正面清单内企业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和各类环保专项行动、专项检查中,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执法检查。
第二十条 【现场检查情形】正面清单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部门可开展现场检查:
(一)通过非现场检查方式发现企业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线索,由企业自查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企业逾期未提交、经审核认为仍需赴现场调查核实的,或者需要直接赴现场调查核实的;
(二)涉及群众举报投诉、网络舆情、媒体曝光、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的;
(三)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现场检查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执法规范】执法人员对正面清单内企业启动现场检查前,应取得本执法机构负责人的同意。正在发生环境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开展现场检查的,可在任务结束后向本级执法机构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二条 【非现场方式】生态环境部门应利用在线监控等物联网系统及无人机、无人船、走航车、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和巡查。积极运用大数据、大模型AI、物联感知等技术手段,及时进行预警提醒,精准发现违法行为。鼓励企业向生态环境部门共享生产设施(含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数据。
第二十三条 【帮扶指导】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定期组织交流座谈等方式听取企业诉求,梳理相关行业企业环境违法风险点,明确监管执法要求,加强普法宣传,增强企业行为预期。可根据企业需求,加强帮扶指导,及时提醒预警,引导专业机构为企业提供精细化管理服务,帮助企业提升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正向激励】对纳入正面清单的企业,逐步推行生态环境、财税、金融等多部门实施联合激励,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采取以下正向激励措施:
(一)对其申请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事项提供便捷服务;
(二)新(改、扩)建项目新增总量指标需求,优先纳入调剂保障范围,相关排污权指标可通过政府储备调配予以支持;
(三)推送至广东省信用平台,实现信用与清单管理的双向联动;
(四)优先安排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资金补助;
(五)优先安排生态环境科技项目立项;
(六)优先列入生态环境部门有关评优评奖活动;
(七)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二十五条 【成效评估】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每年评估本地区正面清单落实情况。省生态环境厅每年适时对各地正面清单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开展抽查检查,定期调度各地生态环境部门正面清单工作开展情况。
第二十六条 【实施细则】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或者实施办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解释机关】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有效期为五年;《广东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粤环发〔2021〕6号)文件同时废止。
v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