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心判断:这次改革不是简单放开电价,而是重估新能源资产价值
1、2026年10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拟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发改价格〔2025〕136号文已推动新能源上网电量原则上全面进入市场,并建立“多退少补”的机制电价差价结算。因此,政策关注点不能停留在“新能源能否参与现货”,而应放在三组制度的联动上:新能源与场站内配储可以作为联合报价主体,发电侧原则上按物理节点价格结算,现货市场逐步由差量结算转向差价结算。
2、三项安排共同指向一个结果:新能源收益正在从装机规模、利用小时和统一价格,转向“节点位置+出力曲线+交易能力”的组合定价。征求意见稿不是收益保障,真正决定回报的仍是省级细则与正式文本。
3、规则并非单向利好或利空:优质资源、负荷匹配、合理接入节点、准确预测和联合报价能力兼备的项目,收益可能更精细、更可持续;单纯依赖装机扩张、午间集中出力、缺乏调节能力和交易体系的项目,则可能同时承受现货价差、节点折价、合同偏差和考核压力。
二、政策突破:新能源与配储获得联合经营的市场身份
1、征求意见稿第八条提出,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全面参与电力现货市场竞争,支持新能源与场站内配套储能作为联合报价主体,参与申报、出清、调用、结算和考核。其意义不是为储能增加一条变现渠道,而是将新能源与配储纳入可以统一优化净出力曲线的经营主体。
2、其制度入口是联合主体参与现货全链条:储能可通过低价时段充电、高价时段放电改善净出力曲线,也可能降低预测和计划偏差。配储收益能否成立,取决于五项条件:
(1)充电电量确实来自配套新能源或低价市场,不存在重复结算;
(2)放电时段存在持续、可兑现的正价差;
(3)储能调度权与现货报价权保持一致;
(4)电池衰减、循环效率、站用电和系统损耗能够进入财务模型;
(5)辅助服务、容量补偿和电能量市场之间不存在相互排斥。
三、节点电价:不是普惠涨价,而是让项目差异显性化
1、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规定,电力现货市场原则上采用节点边际电价出清机制;第四十九条明确,发电侧原则上按照所在物理节点价格结算,用户侧暂按全市场或分区统一结算点价格结算,并支持具备条件的地方探索用户侧按物理节点价格结算。
2、节点电价同时表达时间和空间两类稀缺信号。接入节点不同,面对的输电阻塞、负荷水平和边际机组成本不同,最终结算价格也可能明显不同。节点电价越真实,过去被统一结算价格掩盖的区位差异就越容易进入项目资产负债表。从投资角度看,未来不能只比较造价和利用小时,还要判断项目节点午间是否长期低电价、送出断面是否频繁受限、晚高峰是否存在可交易价格窗口,以及储能能否在不发生阻塞的节点释放电量。这些问题决定资产是获得节点溢价,还是长期承受节点折价,也会影响开发选址、送出投资、储能配置和融资模型。
3、需要区分国家规则与省级规则。国家规则确定统一方向,省级规则形成具体价格、限价、偏差处理和结算机制。项目投资不能用其他省份的节点价差替代本省参数;节点电价也不会使新能源收益必然提高,它可能压低送出受限、午间集中出力项目的价格,也可能提升负荷中心附近稀缺容量项目的价值。它不是普惠性提价工具,而是更透明的资产重估工具。
四、差价结算:改变的是结算接口,不是风险消失
1、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要求加强中长期、辅助服务与现货市场在交易时序、价格和结算方面的衔接;第四十八条提出逐步推动区域和省(区、市)电力现货市场由差量结算向差价结算转变。
2、差价结算将现货价格确立为物理结算基准,让中长期合同更多承担风险对冲功能。新能源项目可通过中长期合同锁定一部分价格风险,再通过现货市场处理剩余偏差,也有利于提升融资合同的可解释性和可测算性。
3、“中长期合同可以锁价”不等于“收益已经锁定”。合同通常只覆盖部分电量,合同曲线与实际出力不一致时仍会形成基差风险。不能将差价结算解读为偏差必然按照极端时段的现货价格承担责任。征求意见稿没有给出全国统一的、按每个时段现货价格计算偏差考核的条款;具体执行仍取决于省级细则,以及豁免、封顶和差异化责任安排。
4、辅助服务与现货联合出清,是联合经营收益结构的另一个潜在来源。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二条提出,逐步推动调频、备用、爬坡等辅助服务与现货市场联合出清,对同一行为不应重复承担经济责任。这可减少同一调节行为重复获利或重复承担成本,但不会自动提高收入。2023年上半年,全国辅助服务费用约占上网电费的1.9%,现阶段仍难成为新能源的主要收入支柱。
五、负电价:不是“发电即亏损”,而是时段错配的价格信号
1、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规定,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合理拉大申报和出清限价范围;当价格处于限值的时间超过规定长度时,可以设置二级申报价格限值。
2、拉大限价范围,是让价格容纳深谷和尖峰供需,避免刚性边界扭曲出清。拉大限价范围,是让价格容纳深谷和尖峰供需,避免刚性边界扭曲出清。
3、新能源边际成本较低,在负价或低价时段仍可能优先出清,因此低价不必然意味着停止发电。企业需要在发电、充电、弃电、跨区交易和计划偏差之间比较,不能把负电价简单等同于亏损。
4、价格下限只是报价与出清边界,不能等同于项目每天、每个节点的实际价格。实际收益仍取决于供需、天气、外送、阻塞和调度条件。
六、政策净效应:短期增加经营压力,中期加速资产分化,长期提高运营价值
1、2027年以后,更多项目将直接面对节点价格、现货波动和联合报价责任。缺乏交易团队、位于低节点价区域且没有灵活性资源的项目,短期压力会明显增加。压力来自市场定价、合同基差、节点折价、调节成本和考核要求。
2、过去,部分资源一般、接入位置普通的项目可依靠统一结算价格维持收益。节点电价和联合报价推广后,优质节点的稀缺价值、储能时移价值、准确预测价值和合同管理能力,将更多体现在结算结果中。处于负荷中心与送出受限节点的同区域项目,可能形成明显价差。储能也可能出现两种结果:围绕场站净曲线专业运营,可形成多品种收益;仅满足技术指标而长期闲置,则会从投资成本演变为运营负担。
3、当节点价格、分时合同、联合报价和辅助服务趋于成熟,新能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将不再只是装机规模。企业需要具备三项能力:
(1)在低价时段减少低效上网或转移电量,
(2)在高价时段保持可用容量,
(3)在合同曲线、预测曲线和实际出力之间控制基差。
这一判断需要两个前提:省级细则明确联合报价的收益与考核边界,机制电价稳定基础收益预期。如果只有现货责任而没有避险工具,改革可能只是把系统消纳成本转移给企业;如果合同、偏差和辅助服务规则能够协同,市场化机制才可能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七、规则能否真正利好新能源,取决于三项制度条件
1、第一,负电价下是否存在有效避险机制。判断标准不应是现货价格最低可以降至多少,而应包括机制电价覆盖电量、中长期合同能否设置合理结算参考点,以及跨区交易和绿证收益能否补充。避险工具不足,负电价可能放大现金流波动;合同和机制电价有效,负电价也可能成为引导储能与需求侧资源响应价格的机会。
2、第二,预测偏差考核是否与实际控制能力相匹配。风光出力受天气影响,不可能做到零误差。征求意见稿强调计量、结算和主体责任,但具体偏差处理仍应区分预测周期、技术原因、调度干预和极端天气。只有设置合理豁免、封顶和纠偏机制,考核才会激励精准预测,而不是迫使企业过度保守报价。
3、第三,联合报价能否形成可独立核算的现金流。新能源与配储的收入、损耗、调度收益和考核责任必须分账核算。如果充电来源、储能放电属性、辅助服务调用和重复责任没有边界,联合报价可能只是扩大责任。只有收益可以计量、风险可以分摊,配储才会从成本项转化为经营资产。
八、对新能源投资的六点建议
1、第一,以节点净收益而不是全省平均电价筛选项目。投资模型应至少采用逐小时节点价格、项目实际出力曲线和合同覆盖曲线,不能使用全省平均现货价格代替项目结算价格。
2、第二,将配储视为独立投资,而不是并网附属品。储能配置方案应围绕场站净曲线和分时价差优化,比较不同功率容量和时长方案,并设置充放电损耗、效率衰减、调度受限和价格情景压力测试。
3、第三,建立“机制电量+中长期合同+现货”三层收益模型。分别测算机制电价保底、中长期合同对冲、现货价格风险和辅助服务收入,避免把多类收益简单相加。
4、第四,优先补齐预测和交易能力。中型新能源企业可由自营团队掌握核心策略,借助交易服务商处理数据和技术;小型项目则可依托售电公司或聚合商。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必须明确收益归属、数据权限、代理责任和考核责任。
5、第五,密切关注省级细则。需要重点跟踪联合报价、节点电价、差价结算、限价、偏差考核、储能调用和机制电价六类细则。国家规则主要提供制度框架,省级规则才决定项目实际收益。
6、第六,重新评估存量项目,而不是只评估新增项目。存量项目可能拥有不同的机制电价、剩余保障期和合同条件;新增项目则需承担最新竞价、节点和偏差风险。两类项目不能使用同一套估值逻辑。
九、结论
1、征求意见稿不是新能源投资的普遍利好,也不是对新能源资产的简单利空。它通过节点电价发现空间价值,通过联合报价释放调节价值,通过差价结算衔接合同与现货,同时要求经营主体对预测、合同和偏差承担更精细的责任。
2、改革推动的价值重估,不是否定装机规模,而是把新能源从“能够发出多少电”进一步推向“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以什么净曲线参与市场”。最终胜出的不会只是发电最多的企业,而是能够理解价格信号、经营出力曲线、管理合同偏差并配置灵活性资源的经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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