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提到,2026年1月1日起,全省新能源(所有风电、太阳能发电,下同)项目上网电量全部进入电力市场,上网电价通过市场交易形成。新能源项目参与市场交易的方式按照南方区域电力市场交易规则执行,鼓励具备条件的分布式、分散式新能源聚合后报量报价参与市场交易,未报量报价参与市场的默认接受市场形成的价格。后续根据市场建设情况,逐步放开各类电源进入市场参与交易。
新能源项目可参与年度、多月、月度、周及多日等周期的中长期交易,允许供需双方自主确定中长期合同的量价、曲线等内容,不对中长期签约比例进行限制。新能源项目公平参与实时市场。加快完善自愿参与日前市场机制。
适当放宽现货市场限价,现货市场申报、出清价格上限考虑目前省内燃料综合成本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申报、出清价格下限考虑新能源在电力市场外可获得的绿证收益、财政补贴等因素确定,后续由海南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市场运行实际进行调整。接受市场形成价格的新能源项目,结算价格按照实时市场分时价格确定。
现货市场未连续运行时,辅助服务市场费用由发电侧分摊(不含分布式新能源);现货市场连续运行时,辅助服务市场费用由工商业用户用电量和未参与海南省电能量市场交易的上网电量共同分摊,参与省内电能量市场交易的新能源上网电量不再分摊。若国家出台最新的辅助服务费用分摊政策,从其规定。
存量项目:
项目范围:2025年6月1日以前投产(即项目批准备案容量全部建成并网,下同)的新能源项目。
机制电量:2023年以前投产的项目,其全部上网电量纳入机制电量;2023年投产的项目,机制电量比例取90%;2024年投产的项目,机制电量比例取85%;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投产的项目,机制电量比例取80%。
机制电价:竞配式并网项目执行原竞配价格,其余项目均按海南省煤电基准价0.4298元/千瓦时执行。
执行期限:按照20年减去截至2025年12月31日项目已投产运行时间确定。
增量项目:
项目范围:2025年6月1日起投产的新能源增量项目。
竞价时间:每年组织已投产和次年内投产、且未纳入过机制执行范围的增量项目参与增量项目机制竞价。2025年10月份开展增量项目的首次竞价,竞价主体范围为2025年6月1日至2026年12月底投产的集中式、分布式新能源项目(不含已明确电价的竞配性海风项目)。往后每年10月开展下一年的增量项目机制竞价工作。
竞价主体分类:综合考虑建设成本和运行特性的差异,初期分为海上风电项目、陆上风电项目和光伏项目三类。海上风电项目单独组织竞价,陆上风电项目和光伏项目统一组织竞价。同一竞价场次的新能源项目执行相同的机制电价水平和期限,未参与竞价的项目视为不参与机制,未入选过机制的增量项目可参与后续年度的增量项目机制竞价。
竞价电量总规模:首次竞价电量总规模与2025年新能源非市场化比例适当衔接,海上风电按预计年上网总电量的80%确定,陆上风电和光伏按预计年上网总电量的75%确定。每年新增纳入机制的电量规模,根据我省完成国家下达的非水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情况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动态调整。为引导新能源充分竞争,竞价时设置申报充足率下限。价格出清前开展申报充足率检测,当竞价主体申报电量规模无法满足申报充足率下限要求时,竞价电量总规模自动缩减,直至满足申报充足率要求。
申报充足率=∑该场次竞价主体申报电量/该场次竞价电量总规模
单个项目竞价电量上限:单个项目申报电量规模不得高于其全部上网电量,2025年竞价时暂按其全部上网电量85%进行申报,以后每年单个项目申报电量上限比例在发布竞价通知时明确。
机制电价竞价上下限。竞价上限每年综合考虑合理成本收益、绿色价值、电力市场供需形势、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最高不高于0.4298元/千瓦时;初期可按照最先进电站造价水平(仅包含固定成本)折算度电成本(不含收益)确定竞价下限,后续视情况取消。分类组织竞价时,每类项目的竞价上下限相同,首年竞价上下限具体见下表。
竞价时按报价从低到高确定入选项目,机制电价原则上按入选项目最高报价确定、但不得高于竞价上限。价格相同时,按照申报时间优先确定排序,直至满足竞价总规模,成交的最后一个项目申报比例全额成交。
执行期限:按照同类项目回收初始投资的平均期限确定,具体执行期限以竞价通知为准,到期后不再执行机制电价。2025年首年按以下规定执行:海上风电项目为14年,陆上风电项目和光伏项目为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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