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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陵水县:一般工商业光伏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不低于50%

   2025-08-08 陵水黎族自治县发改委820
核心提示:涉及自发自用的,用户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位于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

8月5日,海南陵水黎族自治县发改委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服务指南》的通知。

根据通知,从上网模式模式来来:应选择“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三种类型其中之一;涉及自发自用的,用户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位于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

(1)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

(2)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如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不低于50%。

(3)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仅能选择全部自发自用上网模式。

关于项目建设周期: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类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正常建设周期原则上在9个月以内。上述项目建设期间,确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建设周期超过正常建设周期的,投资主体应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延长建设周期,延长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9个月。在正常或延长的建设周期内不能完成项目并网发电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经提醒后在规定期限内不作说明或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陵水供电局可以收回配电网可开放容量重新安排。

全文见下:

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服务指南》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要求和具体流程,根据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发改能源〔2025〕440号)文件要求,现将《陵水黎族自治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服务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陵水黎族自治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服务指南

陵水黎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陵水黎族自治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陵水供电局

2025年7月23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服务指南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发改能源〔2025〕440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我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要求和具体流程,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制定本指南。

一、备案主体

按照“谁投资、谁备案”原则确定备案主体。

(一)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由自然人在以下备案方式中选择一种:

1.自然人由陵水供电局集中代理备案,陵水供电局按月通过在线平台办理备案。

2.自然人自行向全县政务服务综合窗口或通过“海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督平台”办理备案。

(二)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由投资主体备案,不得以自然人名义备案。

二、备案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备案机关为陵水黎族自治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行业主管部门为陵水黎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备案提供信息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申请备案时应提供以下信息:

1.项目名称:统一格式为“陵水县**乡(镇)**村(居)委会+**(建筑物或业主名称)+**(容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容量为交流侧容量(即逆变器额定输出功率之和,单位统一为千瓦或兆瓦);

2.投资主体:非自然人投资主体信息应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代表、单位性质等;自然人投资主体信息应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等;

3.建设地点:建设地点应明确到县、乡镇、社区(村)、街道、门牌号等;提供建筑物权属证明(或建筑物情况材料)及租赁文件、建筑物及附属场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佐证材料;利用住宅庭院、建筑物附属场所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住宅庭院、建筑物附属场所应当位于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且不得单独利用庭院、附属场所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4.项目类型:分为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四种类型,划分标准按照《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5.建设规模及内容:包括项目的交流侧容量、光伏组件数量、安装面积、安装方式、接入电压等级、储能建设情况(需明确项目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落实项目安全监管责任)、屋顶/土地权属信息(需明确使用权年限)、屋顶荷载信息(要明确屋顶主体结构计算承载力是否满足安全要求)等;

6.项目总投资额;

7.上网模式:应选择“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三种类型其中之一;涉及自发自用的,用户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位于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1)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2)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如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不低于50%。(3)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仅能选择全部自发自用上网模式。

8.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

四、备案流程和要求

投资主体备案前可先通过海南省分布式光伏承载力查询平台查询可开放容量(查询网站及二维码见附件4)。

(一)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然人向陵水供电局申请接入电网,由陵水供电局集中代理备案;或自行通过全县政务服务综合窗口、“海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督平台”办理备案,流程参照非自然人户用项目。

(二)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及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

1.投资主体自行通过全县政务服务综合窗口或在“海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备案申请;

2.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核备案信息是否齐全、建设容量与建设面积是否相符、建设地点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建设内容和上网方式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等基本要素后,受理备案并赋码;项目备案信息不完整的,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提醒和指导项目单位补正;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理备案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备案程序并通知备案主体。

3.投资主体向陵水供电局申请接入电网(提交项目备案信息、并网意向书、项目投资主体资格证明、建筑物权属证明或建筑物情况材料等材料信息);陵水供电局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地点所在台区配电网可开放容量确定是否给予办理上网接入意见,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资主体;因配电网可开放容量不足不能马上办理上网的,陵水供电局应建立项目储备清单,具备可开放容量时引导投资主体合理投资布局。

(三)企业投资的光伏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验收的光伏项目需在项目备案内容中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建设内容,政府投资的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应在批复的设计内容中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建设内容,上述项目均须向陵水供电局申请办理上网接入意见,并随主体工程一并验收,主体工程验收记录里须体现光伏并网验收和工程验收内容。

(四)合并备案。对于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允许合并备案并分别接入电网(在“建设规模及内容”栏中,填报所有户主姓名、安装地址及安装规模)。合并备案需满足以下条件:投资主体相同、备案机关相同、单个项目的建设场所、规模及内容明确。其余情况不得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并备案;合并备案的项目名称统一格式为“陵水县**乡(镇)**(户主姓名)等+**(容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五)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类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正常建设周期原则上在9个月以内。上述项目建设期间,确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建设周期超过正常建设周期的,投资主体应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延长建设周期,延长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9个月。在正常或延长的建设周期内不能完成项目并网发电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经提醒后在规定期限内不作说明或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陵水供电局可以收回配电网可开放容量重新安排。

(六)符合条件的全部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不受可开放容量限制。采用全部自发自用模式,并在用户侧加装了可存储分布式光伏发电量的储能设施,通过光储协同,在保证不发生反向重过载、电压越限、短路电流超标、谐波越限情况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展接入工作可不受可开放容量限制,但仍须办理备案和上网接入意见。采用全额上网、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项目,在可开放容量范围内开展接入工作。

(七)不能提供法定建筑物权属证明文件的农村自建房可由所在乡镇的村(居)委会出具建筑物情况材料(模板见附件1),村(居)委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办理,但村(居)委会不应为违建房屋或纳入征拆范围的房屋出具用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建筑物情况材料;其他不能提供法定建筑物权属证明文件的建筑物,可由有权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建筑物权属证明;使用村集体所有的建筑物及附属场所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须经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

(八)不涉及使用住宅庭院或建筑物附属场所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提供建筑物权属证明的前提下,可免于提供用地红线图、建筑物及附属场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佐证材料,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免于审核建设地点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风险提示:投资主体取得项目备案证件后,应及时取得陵水供电局上网接入意见和办理环评登记备案(不含居民家用光伏发电项目);如陵水供电局实际安排的可开放容量与备案容量不符,投资主体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告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并修改相关备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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