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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11个试点方向!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能源领域氢能试点工作

   2025-06-11 国家能源局1930
核心提示:氢能应用:炼油及煤制油气绿色替代,氢氨燃料供电供能,氢储能长时长效运行,能源领域综合应用。

6月10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组织开展能源领域氢能试点工作的通知。

文件指出,试点形式分为以下两种:

项目试点:依托项目试点推动氢能先进技术与关键装备推广应用,支撑开展各类标准可行性和有效性验证,探索技术先进、模式清晰、可复制推广的项目开发方案。项目试点由业主单位进行申报,以单一试点方向为主。相关项目原则上应已完成核准、备案等工作, 确保试点项目顺利投运,商业模式清晰、成本效益明显、减碳效果突出,支持项目应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能源领域研发创新平台等攻关成果,支撑打 造技术装备成果推广应用新场景、新模式、新机制,巩固提升氢能产业创新力、竞争力。

区域试点:依托区域试点推动建立健全氢能跨部门协作机制和管理模式,探索创新可持续的绿色价值实现机制,统筹衔接各类政 策资源。区域试点由牵头城市进行申报,覆盖城市不超过3个,可统筹组织实施相关项目,覆盖氢能“制储输用”多个试点方向。相关城市应已系统开展氢能产业发展规划,供给消费规模效应明显,区域协调发展潜力突出,基础设施建设路径清晰,通过建立健全氢能项目管理规范,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探索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和氢能绿色价值实现机制,发挥各类市场、各类资源对氢能产业的支撑作用。

试点方向包括:

1、氢能制取:规模化制氢及一体化,先进柔性离网制氢,清洁低碳氢能综合开发。

2、氢能储运:规模化、长距离输送,高密度、多元化储存。

3、氢能应用:炼油及煤制油气绿色替代,氢氨燃料供电供能,氢储能长时长效运行,能源领域综合应用。

4、共性支撑:氢能实证实验平台,氢能低碳转型试点。

文件还指出,区域试点由牵头城市所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推荐报送。原则上,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中央企业推荐的项目试点不超过5个,同一方向推荐不超过2个;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推荐的区域试点不超过2个。申报试点项目应已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具备开工建设相关要素保障条件。项目和区域试点原则上在3年内建成投产或完成试点任务。项目试点如新建煤电机组应为纳规项目,改造煤电机组应为合规项目;输氢管道原则上以省内项目为主,涉及跨省(区、 市)的应衔接一致。根据氢能产业发展需求,积极研究推动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峰谷分时等体制机制改革,鼓励企业在可再生能源富集地区和用电低谷期进行制氢等生产活动,降低制氢成本,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同时,研究健全氢储能、氢发电等项目电价机制和市场机制。

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要逐步完善涉氢相关项目需求响应机制,引导有条件的氢能项目根据电网需求情况调整运行方式,为电网的灵活性和稳定性提供支撑。对于参与需求响应等工作的氢能企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或政策激励,鼓励其积极参与电网相关辅助服务。

适时推动典型经验和成熟模式在全国范围内推广。通过发布案例集、建立试点区等方式,将项目和区域在试点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向全国推广,带动更多地区发展氢能 产业,推动我国氢能产业整体水平提升。

政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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