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工信部发布修订后的《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置换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所有制企业新建、改建(含大修)、扩建的炼铁、炼钢冶炼设备项目。

《置换办法》进一步加严了产能置换要求,更加突出差异化政策引导,强化了监督管理要求,从七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是提高置换比例。全国炼铁、炼钢产能置换比例均不低于1.5:1,兼并重组置换比例提高至不低于1.25:1。
二是逐步取消不同企业间产能置换。对不同企业间实施产能置换设置2年过渡期;过渡期后,仅可通过实质性兼并重组实现产能转移。
三是设置有效期。明确方案有效期为24个月。
四是规范不锈钢企业设备建设。
五是支持高端化、绿色化发展。建设氢冶金等低碳冶炼设备、电炉以及特钢企业建设限制类及以下电炉可实施差异化置换比例。
六是增加产能置换方案闭环管理。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核实产能置换方案落实情况,按年度开展实施情况自查,并报送自查报告。
七是强化政策联动。在环评、排污许可、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等方面,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政策协同,形成部门合力。
《置换办法》要求,炼铁、炼钢产能置换比例不低于1.5:1。为鼓励兼并重组和绿色低碳发展,支持企业利用废钢资源有序发展电炉钢,开展氢冶金等低碳工艺技术应用,对相关情形实施不同置换比例:退出现有高炉,采用氢冶金等低碳工艺技术,建设碳减排比例不低于高炉工艺60%的炼铁项目可实施等量置换;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年内,建设碳减排比例不低于高炉工艺30%的炼铁项目,炼铁产能置换比例不低于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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