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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理州:实行“即时增补、动态退出”方式 确保每年开发3GW光伏 保底不封顶

   2022-07-25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7720
核心提示:7月21日,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布大理州关于贯彻落实加快光伏发电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文件指出,按照“能开全开、能快尽快,依法依规、科学有序”的原则,州新能源建设领导组负责除省统筹外的全州光伏资源开发统一管理、合理布局,规范开发行为

7月21日,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布大理州关于贯彻落实加快光伏发电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文件指出,按照“能开全开、能快尽快,依法依规、科学有序”的原则,州新能源建设领导组负责除省统筹外的全州光伏资源开发统一管理、合理布局,规范开发行为,各成员部门指导有关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州能源局负责州级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指导各县、市规划与州级规划的衔接,会同各县、市制定年度开发建设方案,提出年度州级重大项目清单。实行项目“即时增补、动态退出”管理方式,确保每年开发规模达到300万千瓦,保底不封顶。

此外保障用地用林指标,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规定和要求,强化前期选址踏勘论证,光伏复合项目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红线、长期稳定利用耕地,特别是坝区集中连片优质耕地。“十四五”期间每年按照开工建设400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及配套接网工程,预留建设用地面积计划指标400亩、用林面积指标3200亩,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求保障,多退少补。落实用地用林支持,强化供地协调保障,加强对纳入集中式光伏用地规划范围内的地块管理。

原文如下:

各县、市人民政府,大理经开区管委会,州级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理州关于贯彻落实加快光伏发电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理州关于贯彻落实加快光伏发电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大理州光伏资源开发管理,坚持绿色发展、安全发展、智能发展,围绕国家、省“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抢抓中央全面加强能源基础设施建设新机遇,加快推进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接网和消纳,打造全省一流千万千瓦级新能源示范基地和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示范区先行试验区,持续保持大理州在省内新能源开发“领头雁”的地位和作用,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光伏发电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云政发〔2022〕16号),结合大理州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注重生态优先规划先行

(一)建立资源图和项目库。发挥规划统筹和引领作用,坚持“生态优先、因地制宜、成熟度高、竞争配置”的原则,严守“三线一单”,充分把好源头关,组织各县、市开展光伏发电资源全面清查,统筹资源条件、电力供需调节、生态环境保护、要素保障等因素,做实前期敏感因素排查和评审,形成资源分布“一张图”。经各县市人民政府认定后,将《各县市太阳能光伏选址规划报告》以正式文件上报州人民政府审批。发挥规划统筹和引领作用,将光伏发电项目及配套接网工程统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搭建州级统一管理的项目库。入库项目须充分衔接州级和县、市规划,未入库项目各县、市不得开发建设。各县市上报入库的项目应明确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场址矢量文件、场址中心点坐标、建设规模、建设时间以及是否备案等相关信息。(州能源局牵头;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林草局,大理供电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做好项目滚动调整,实行项目“即时增补、动态退出”管理。项目库根据项目成熟度由高到低按在建、新开工、拟建和储备进行分类管理,各县市可根据项目复核情况及时提出项目信息变更调整意见,州新能源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定期将项目库调整情况报省能源局及州人民政府备案。纳入项目库且已备案的项目由各县市督促项目投资主体积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和行政文件审批许可手续办理,具备开工条件后加快项目建设,涉及项目场址、装机规模调整变更的,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及时提出书面调整意见报州人民政府解决;对明确不具备开发条件的项目各县市应及时书面提出调出项目库的意见。(州能源局、州发展改革委牵头;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林草局,大理供电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三)创新开发方式。按照“能开全开、能快尽快,依法依规、科学有序”的原则,州新能源建设领导组负责除省统筹外的全州光伏资源开发统一管理、合理布局,规范开发行为,各成员部门指导有关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州能源局负责州级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指导各县、市规划与州级规划的衔接,会同各县、市制定年度开发建设方案,提出年度州级重大项目清单。实行项目“即时增补、动态退出”管理方式,确保每年开发规模达到300万千瓦,保底不封顶。根据项目成熟度对在库项目按照在建、新开工、拟建和储备及时上报纳入省级项目进行分类管理。(州能源局、州发展改革委牵头;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林草局等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强化要素保障

(四)保障用地用林指标。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规定和要求,强化前期选址踏勘论证,光伏复合项目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红线、长期稳定利用耕地,特别是坝区集中连片优质耕地。“十四五”期间每年按照开工建设400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及配套接网工程,预留建设用地面积计划指标400亩、用林面积指标3200亩,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求保障,多退少补。涉及年度计划指标的,纳入国家或省级重大项目清单且不涉及违法用地的,在用地审批时直接配置使用国家计划指标;其他项目用地和违法用地依法完善用地手续的,使用当地当年处置存量土地核算的年度计划指标。对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依法依规进行清理处置。(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林草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落实用地用林支持。对符合我州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项目,利用25度以上耕地(水田除外)或其他农用地布设的光伏方阵,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及农用地生产条件和不改变原用地性质的条件下,允许以租赁方式使用;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集电线路的用地,实行与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场内道路用地可按照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林草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供地协调保障。各县市要提前介入,协同乡镇村组民形成合力,加强对纳入集中式光伏用地规划范围内的地块管理,坚决打击任何企业、集体或个人以其他用途名义私自到已纳入规划内但暂未开发的光伏地块内抢栽抢种抢建、故意占而不用、哄抬地租地价等不良行为。坚决打击清理光伏项目实施过程中阻碍因素。(各县、市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三、实行市场化资源配置

(七)提升资源市场化配置水平。光伏资源开发经营年限上限设为25年,经营期满由县级人民政府收回资源开发权并重新组织资源利用开发。坚持市场化配置资源,州人民政府通过公开、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项目业主。充分发挥以资源换发展的撬动作用,推动光伏电源建设与光伏先进装备制造业深度融合发展,带动绿色能源、先进装备制造、储能等重点产业发展和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落地。对工作推进力度大、光伏制造业发展势头好的地区,在光伏资源配置上给予倾斜。开发协议或合同一经签订,各地、有关部门不得再以利润分成、电价让利、缴纳保证金或诚意金等任何形式,增加企业成本。装备制造产业引进企业与州人民政府签订开发协议后,依据配置光伏指标,开展备案的项目,企业必须与项目所在县(市)人民政府签订正式投资开发协议,进一步明确项目地址、装机容量、投资规模、开工时间、全容量并网时间等相关内容,以及双方权利和义务。各项目业主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建设,不得倒卖、非法转让项目,一经发现企业违反规定,州人民政府将收回项目开发权,项目业主五年内不得参与大理州光伏开发建设,项目造成的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州能源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大型基地优先开发。走“依托大企业、引进大产业、建设大基地”的路子,根据省政府文件通知要求,以全州行政区域为单元,充分发挥大型水电与光伏互补调节作用,重点支持澜沧江中下游、金沙江中游“风光水储”2个多能互补基地,争取3年时间全面开工并基本建成。(州能源局、州发展改革委牵头;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林草局、大理供电局等部门和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九)支持“新能源+乡村振兴”项目建设。积极开展“千村万户沐光行动”,鼓励以“新能源+”和分布式光伏等方式,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重点支持以乡村或村级连片开发建设“新能源+特色产业”、“新能源+生态修复”、“新能源+绿色食品”、“新能源+乡村旅游”、“新能源+奶牛养殖”等项目。(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实行快审快批

(十)简化审批流程。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属地备案制度,国家级大型光伏基地、“风光水储”多能互补基地建设项目,跨州、市项目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项目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跨县、市项目由州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其他项目由县、市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配套接网工程按照电压等级实行核准或审批管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开辟绿色通道,土地、林地现场踏勘由州、县两级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开展,实行并行审批。(州能源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水务局、州林草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限期完成项目建设

(十一)推动项目加快建设,限期投产。各县、市人民政府应督促项目业主在取得开发权后,1个月内完成项目备案。完成备案后,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时限不得超过2个月,因项目业主自身原因逾期未完成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未开工建设的,取消备案,收回开发权,项目业主2年内不得参与大理州光伏开发建设,同时报送给省能源局并对外发布公告。装机规模10万千瓦及以下项目,开工6个月内应具备投产条件;10万千瓦以上项目,开工8个月内应具备投产条件。全容量并网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因项目业主推进不力,未按照时限要求建成投产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纳入黑名单,限期整改完毕才取消黑名单。因不可抗力因素(地震、重大自然灾害等)影响,项目业主及时向州能源局报备的,项目建设周期可顺期延长。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导督促项目业主加快推进,对因政府部门工作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通报和约谈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县、市人民政府牵头;州能源局、州发展改革委配合)

六、保障接网消纳

(十二)同步接网,保障消纳。电网企业按照光伏发展项目规划同步开展前期工作,公示接入点、容量空间和承诺办理时限。电网企业要加快项目配套接网工程建设,与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做好充分衔接,实现同步并网、就近接入、就地消纳,优先安排发电,确保电量全额消纳。光伏项目按照装机的一定比例精准配置储能,鼓励采用共享模式,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对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允许发电企业投资建设,缓解新能源快速发展并网消纳压力。发电企业建设的新能源配套工程,经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双方协商同意,可在适当时机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回购。由州级统筹积极开展绿色电力交易,推进电力现货市场建设,以“配额+市场+电网兜底”模式,保障电量消纳。(大理供电局等电网企业牵头;州能源局、州发展改革委配合)

七、建立健全机制

(十三)完善统筹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州新能源建设领导组作用,统筹推进全州光伏项目建设,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不定期组织研究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州能源局履行领导组办公室职责,强化上下联动与左右协同,加强日常动态跟踪与监管,每月定期召开领导组办公室会议,每月牵头组织对各地在建项目投资进度进行排序,每1月进行1次调度,对投资进度连续3个月排名靠前的进行通报表扬;对年度完成投资靠前的,将区域内次年计划新开工项目优先纳入州级重大项目并上报省级重大项目库。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县市和项目业主单位办理项目选址和用地预审、矿产资源压覆、征转用地手续。州生态环境局指导加快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审批。州水务局指导加快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州林草局负责项目用林指标保障、使用林地行政审批。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项目被征地农民社保审核手续。以引进先进制造企业落地配套光伏项目的企业,如未能履约引进落地先进制造企业,将收回其光伏项目开发权,五年内不得参与大理州光伏开发建设,项目造成的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领导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工作配合。有关县、市人民政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将加快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纳入县、市人民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挂帅,高位推动,压实责任,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列入年度建设的项目按期投产。(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四)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各县市和州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能源项目建设和能源产业发展工作的统筹、管理和督促,全力做好协调和服务。州新能源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建立按月监测、按季调整、年度考核的动态管理机制,牵头分别制定针对各县市及项目业主的考核办法,明确光伏项目开发建设考核指标。对连续三个月考核排名靠前的进行通报表扬,年度考核排名靠前的,将区域内次年计划新开工项目优先纳入省级重大项目。对发展支持力度不够,项目落地推进缓慢、责任落实不力的部门、县市和企业进行通报、约谈,调减下一年度开工规模或资源指标,同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州人民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涉及违法违规的,按照程序移交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州能源局、州发展改革委牵头;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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