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11万!广东某公司擅自开工建设农业光伏复合项目被处罚

   2022-03-03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17950
导读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茂环罚字〔2022〕16号广东粤电茂南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2MA51GG630K法定代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茂环罚字〔2022〕16号

广东粤电茂南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2MA51GG630K

法定代表人:龙忠楷

住所:茂名碧桂园一号商业楼*****

我局于2022年1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总投资额为1100万元的广东能源茂名茂南公馆镇农业光伏复合项目(升压站工程)。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拟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于2022年2月10日以《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茂环告字〔2022〕18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但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并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第一节§1.1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实施“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总投资额为1100万元的广东能源茂名茂南公馆镇农业光伏复合项目(升压站工程)”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拾壹万元(¥110000.00元)罚款。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以上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二楼204办公室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户 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 号:44588001010046140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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