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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电价下调追问治费之策

   2017-07-11 《民主与法制》杂志2690
核心提示:近期民生领域的一大利好消息是,电价降了!
近期民生领域的一大利好消息是,电价降了!尽管平均每度电价降低1分1的幅度或许令不少人几无感觉,但全社会每年因此减轻的用电成本已达350亿元之巨,而于一片涨声中颇为罕见的降价之举,亦足见对民生利益的关怀。尤其是,此次降价直接缘于取消电价中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由此引发的对于此类收费的深度思考,更是意义深远。
 
现实中,附加于消费价格中的各种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在少数。以电价构成为例,除了此次取消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还存在其他5种直接向用户征收的“价中费”。从水价中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到机票价中的民航发展基金,再到电影票价中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直接附加于百姓日常生活的收费可谓俯拾皆是,据统计已达30多种,尽管其中不乏弥补财力不足、改善公共供给的积极作用,但此类收费是何名目、因何而收、如何使用等等,又有几人知情明白?公众大多只是稀里糊涂、年复一年地被动缴费。
 
繁复的附加收费不仅有过多过滥之嫌,其合法性、合理性也不能不打上大大的问号。从收费依据看,除教育附加费等少数项目有相应的法律或法规依据外,大多出自行政部门的规章或“红头文件”,不仅决策程序缺乏约束,且无明确的征收期限。典型者如曾藏身于水、电、煤气等多种价格中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即缘起1964年以“几项规定”名义下发的一纸通知,一征收就是半个多世纪。从收费过程看,不少收费项目因征收依据交叉重叠,且由地方政府自行确定收费标准,事实上已异化为调价捷径。一些设立时合理的收费项目,在专项功能完成后并不收手,或换个马甲继续征收。尤其是一些地方政府越权定价、搭车收费的自肥之举,更是加剧了乱收费的泛滥。一些地方寄生于煤价中的地方行政事业费一度达数十种之多,堪称缩影。从收费用途看,不少本应“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公共资金,却流向垄断企业的经营补贴甚至沦为地方财源提款机,最终成了一笔糊涂账。侵蚀民生权益的同时,也滋生着权力腐败的恶果。
 
正因此,此次取消电价中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令人鼓舞。但也应当看到,针对个别项目的治费行动,并不足以全面抑制弊端丛生的收费乱象。这就需要设计出普适性的制度化治理方案,其中的一大路径是构建动态化的清理机制,对收费项目进行全面、定期的甄别,慎重保留合法、合理且必需的项目,坚决剔除不合法、不合理或不合时宜的项目。并在此基础上向全社会公开收费目录清单,详尽载明征收依据、收费标准、资金用途、监管方式等等。对于清单外的收费项目,明确赋予公民、企业等拒缴的权利,并对滥权乱收行为严厉追责。
 
更应看到,收费乱象的主要根源是法定化程度过低,因而治费的根本之策是提升规范化、法治化水平。除了严格执行新预算法,将政府的各种收费和使用全部纳入预算监管,尤为关键的是加快“费改税”的进程,将一些合理的常态收费项目尽快纳入税收之列。原因就在于,基于税收法定的基本原则,征税必须履行复杂的立法程序,经过充分的公共讨论,接受严格的事后监管,与仅仅由行政程序决定的收费相比,远为严谨科学、民主透明,能够大大降低决策随意和权力寻租的危险。事实上,从早些年公路法修改后将养路费改为燃油税,再到近期环境保护税法出台后将排污费改为环保税,“费改税”的改革大势已颇见成效。眼下更需紧随落实税收法定的时间表,提速清费立税的步伐,从法治源头切断乱收费的病根。
 
当然,治费并非一蹴而就的易事,其最大阻力恐怕来自一些权力部门和垄断企业多年形成的利益依赖,以往历次清理行动屡遭反弹、易增难减的困境,即为明证。正因此,治费的最大挑战莫过于向既得利益开战,既需摆脱“清旧立新”“换汤不换药”的恶性循环,也需防范一些不合理收费借助“费改税”披上合法化外衣。而要实现这样的治理目标,除了公权部门自我切割不当利益的勇气和自觉,更需全力启动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听证程序等机制,引入强大的外部制约。说到底,阳光透明才是防止滥权的最佳药方,公共监督才是阻击腐败的最好堤坝。而只有在民主与法治的轨道上,费也好,税也罢,才能最终找到正当的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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