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实行环保信任保护原则

   2019-01-11 经济参考报27160
导读

为了促进信任保护原则在环境执法中的运用,实施差别化监管,完善正向激励机制,创新监管形式,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印发《江苏省

为了促进信任保护原则在环境执法中的运用,实施差别化监管,完善正向激励机制,创新监管形式,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印发《江苏省企业环保信任保护原则实施意见(试行)》。

据了解,信任保护原则,是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能够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认真执行生态环境政策标准规定,环境管理处于行业领先水平、能够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管理的企业给予守法信任并予以保护的原则。

据介绍,正向保护激励包括多项措施。在压减检查频次方面,生态环境部门对环保信任企业减少现场检查频次,降低企业迎检次数;在各类生态环保专项检查、交叉互查、重大活动保障督查中,环保信任企业适用豁免检查;对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环保信任企业,检查频次按照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最低日常检查要求执行。

在政策扶持方面,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环保信任企业应优先安排环保补助资金、优先办理环保行政许可。对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优先推荐纳入中央和省财政资金项目储备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推动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拓宽企业环保投融资渠道;优先支持环保信任企业申报江苏省生态环保发展基金。对环保信任企业在评先评优等方面给予重点推荐。

据悉,环保信任企业按年度申请,每年1月起开始申报,1月31日前完成。环保信任企业应当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符合现行产业政策,生产工艺、技术、产品属产业结构目录鼓励类,清洁生产达到国际先进的一级水平,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等级为“绿色”,已申领排污许可证且能规范执行许可证日常管理要求,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在线监测符合规范,近一年无被查实的环境信访投诉举报。
 
标签: 江苏 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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