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发布通知停征排污费

   2018-01-17 中国环境报11850
导读

1月16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近日联合发出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

1月16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近日联合发出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指出,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其中,排污费包括: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包括:生产污水与机舱污水排污费、钻井泥浆与钻屑排污费、生活污水排污费和生活垃圾排污费。

通知要求,各执收部门要继续做好2018年1月1日前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征收工作,抓紧开展相关清算、追缴,确保应收尽收。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的清欠收入,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各执收部门要按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根据通知,自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之日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的复函》(财综〔2003〕2号)等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标签: 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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