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经信委:落实中央政策不能打折扣算小帐

   2016-08-29 中国风能协会17300
导读

近期,为解决弃风弃光问题,各地陆续在国家政策的框架下,研究出台本地区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收购管理办法,我们感到很欣慰,毕

近期,为解决弃风弃光问题,各地陆续在国家政策的框架下,研究出台本地区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收购管理办法,我们感到很欣慰,毕竟行动才能切实解决问题。但是,从部分省市已经出台或者正在征求意见的文件看,仍存在违反国家政策文件,行动方向不对的情况。这样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还可能导致问题的进一步恶化。

按照《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2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第六条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经济运行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和调整各类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地方政府的职责是在具体工作中落实该小时数。这就意味着地方政府无权确定或随意降低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150号,以下简称《通知》),山西省忻州、朔州和大同三地的风电最低保障小时数为1900,光伏为1400。而近日公布的《山西省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却自行将国家确定的风电和光伏利用小时数拆分为两段,将国家确定的风电最低保障小时数1900拆分成1500,1501-1900两段,并将1500确定为风电场的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将光伏发电的1400拆分为1100,1101-1400两段,并将1100作为光伏发电站的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这是明显的偷换概念,变相降低国家规定的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

此外,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2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山西省内的其他地区目前为不限电地区,应由电网企业根据资源条件保障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发电量全额收购。山西省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显然将省内其他地区也划入最低保障的范围,仍然是在变相底降低国家政策的执行标准。

发展可再生能源,实现低碳绿色增长,已经成为全球共识,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发展可再生能源,也是国家的总体发展战略要求,是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国际上做出的减排承诺能够兑现的措施保障,是推进能源革命的具体步骤,各级各部门都应该严格贯彻落实。希望各地区能服从国家发展大局,准确理解国家政策,拿出不打折扣并且具备可操作性的方案,与中央形成合力,更好服务地方可再生能源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附件:《山西省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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