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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6-06-12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65480
核心提示: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内蒙古西部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134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推动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淘汰落后产能,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行业生产用电临时性政策

(一)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先进技术标准和我区产业布局的钢铁、有色金属冶炼(铝、铜、铅、锌)、氯碱化工(烧碱、金属钠)、煤化工(甲醇、二甲醚、烯烃、合成氨)、天然气化工(甲醇、合成氨、液化天然气)、多(单)晶硅及工业硅、生物发酵等行业生产用电临时扶持政策补贴标准调整为0.01元/千瓦时。

(二)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先进技术标准和我区产业布局的铁合金、电解锰、金属镁、化成箔、石墨(含碳素、电极)、电石以及聚氯乙烯、PVA、1,4-丁二醇等电石下游产品生产临时扶持政策补贴标准调整为0.02元/千瓦时。

(三)蒙西、蒙东执行相同补贴行业范围和标准,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部分不予补贴。具体扶持企业名单由自治区实施生产用电临时扶持政策领导小组确定。按国家要求已列入自治区淘汰名单的落后产能不在此列。

二、战略性新兴特色优势产业用电充分竞价

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多(单)晶硅、云计算、大数据、蓝宝石、碳纤维、碳化硅系列、石墨电极以及稀土终端应用产品(永磁体、储氢材料、稀土催化材料、稀土抛光粉、稀土助剂、稀土发热材料、稀土储热材料、磁制冷材料、稀土颜料、稀土热稳定剂等产品)等行业生产用电以及新能源汽车充电、电供热用电列入优先交易范围,风光发电参与,不设限值,同时通过自治区电价调节资金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0.03元/千瓦时),使目标交易到户电价达到0.26元/千瓦时。

三、新建电解铝项目实施价格联动机制

对于通过产能置换新增电解铝产能,由发电、电网、用户三方通过交易形成电价,以长江电解铝现货价格为基准进行三方价格联动。当铝价11500元/吨时,通过市场交易,发电企业交易电价0.15元/千瓦时,电网公司根据三方合同收取0.1元/千瓦时,形成用户到户电价0.25元/千瓦时。铝价上涨时,三方价格按一定比例上浮。以此为基点,三方签订价格联动合同,相关合同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备案后执行。

四、开展特色工业园区用电试点


为培育战略性新兴优势特色产业,助力产业结构调整,发挥区域资源能源优势,消化地区富裕装机,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装机容量集中的地区开展特色工业园区电价改革试点。试点园区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兴战略性产业园区,园区新增电量需在5亿千瓦时及以上,园区内企业需属于上下游关联产业或产业联盟。按照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和节能环保要求,考虑地区实际,先期试点园区产业主要为新材料产业和新能源汽车产业。鼓励园区成立售电公司进行配售电改革,售电公司应积极参与园区内配电网建设。试点园区内企业生产用电参照本意见第二部分的新兴特色优势产业用电充分竞价政策执行。试点园区需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

五、支持公用火电企业与用电企业重组


支持公用火电企业在现行政策下,发挥电力优势,自建用电项目或招商引资发展新产业,新增的用电负荷可直接供电,采取自备模式运行;新增用电企业也可对公用火电企业进行重组(原则上全额控股对方),重组后也可采取自备模式供电。重组电厂的系统备用费收取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企业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56号)规定执行。如需异地自备,过网费的收取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挥电力优势促进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3〕7号)规定执行。

鼓励公用火电企业与存量用电负荷企业相互重组(全额控股对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重组后的火电机组可优先与自身负荷交易,交易价格、电量不受限制。重组的火电机组,扣除自身负荷容量后按比例安排年度发电计划。

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视自治区工业经济具体情况确定停止日期或变更有关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内蒙古西部电网部分行业生产用电临时扶持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字〔2015〕22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业生产用电临时扶持政策的通知》(内政字〔2016〕28号)同时废止。

2016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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